河南法院严格落实
中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精神
加强民营企业创新成果保护力度
依法制裁网络“黑嘴”恶意诋毁抹黑
企业商誉和企业家名誉的行为
对网络购物平台中关键词隐性使用行为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及不正当竞争予以明确
在平衡权利人利益
与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
对驰名商标给予跨类保护
依法打击对知名品牌的攀附
仿冒搭便车行为
以最严格的知识产权
保护激发民营经济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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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某公司、于某某与柴某某、温州某公司、武汉某公司、温某某商业诋毁、名誉权纠纷案
——规范网络商业言论、促进公平竞争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30日起,柴某某借用温某某实名注册的某平台账号“柴怼怼”在网络社交媒体发布短视频或进行直播,公开声称许昌市某商贸公司在玉石销售中“利润达几十、几百倍”“假的撑不过几个月”,并指责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勾结黑恶势力”“偷税漏税”等。柴某某在以“打假”为名发布相关内容的同时,还将流量引导至其实际控制或受益的温州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用于推广带货,该两家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珠宝首饰制造、批发、零售、回收修理服务等。2025年4月,许昌市某商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以商业诋毁、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柴某某、温某某及上述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60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许昌市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柴某某及其关联企业在玉石消费市场整体客户资源争夺上存在竞争关系,柴某某利用“柴怼怼”网络平台账号进行直播或发布许昌市某商贸公司玉石质劣价高的言论,旨在引导潜在消费者转向柴某某或其关联企业产品,争夺相同客户,与许昌市某商贸公司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符合商业诋毁竞争关系要件。柴某某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和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引发公众对许昌市某商贸公司的不当猜疑,导致许昌市某商贸公司的商业信誉受损,并造成该公司玉石业务退货,对其他业态商品销售亦产生间接负面影响,扰乱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柴某某被诉行为构成对许昌市某商贸公司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对许昌市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名誉权的侵权。被告温某某、温州某公司、武汉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柴某某等四被告停止对原告于某某、许昌市某商贸公司的名誉侵权、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侵权视频;柴某某在视频账号发布致歉声明;柴某某、温州某公司、武汉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0万元;温某某对柴某某的侵权行为责任在20%即赔偿金额5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规制网络“黑嘴”恶意诋毁抹黑企业商誉和企业家名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一些针对知名企业和企业创始人的网络谣言不断出现。发布者超出法律容忍度和正当商业评价的范畴,通过制造话题、炒作热点、吸引流量并从中获利,成为企业“维权之痛、承压之重、发展之困”。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网络环境也是营商环境”的理念,既厘清舆论监督与恶意侵权、正当批评与商业诋毁的界限,判令责任主体承担商业诋毁、名誉侵权责任,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又聚焦网络侵权形态,向自媒体平台发送行为保全禁令,压实网络平台谣言治理责任,取得了“网络黑嘴必规制、侵权损害需担责、企业商誉受保护”的良好效果。该案例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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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诚电气公司诉某威科技公司、某果科技公司、某宝网络公司、某摩信息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以“混淆可能性”为标尺,厘清关键词隐形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边界
【基本案情】
某诚电气公司在第9类、第37类商标分类中注册有涉及红外探测装置、防盗报警系统的“某诚”“某诚电气”商标。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的关键词为“许昌某诚电气燃气报警器”,在第17项词条内容中涉及被诉侵权行为,其中该词条关键词为“某诚燃气报警器-各类潮流单品,尽在某宝热卖,快来选购!”,该词条下方有一产品图片,嵌入有“智能天燃气泄露报警器”等文字,并未显示生产主体信息。图片右侧并排有文字介绍,显示“某诚燃气报警器,精选器材……”。该图片下方显示有“某威燃气报警器家用……”,该词条最下方显示有“某宝热卖保障”“广告…”。在手机主页面点击“百度”后进入,点击屏幕上方搜索栏输入“许昌某诚电气一氧化气体报警器”点击搜索进入新界面,继续搜索,下方小字显示“某诚电气公司”“某诚可燃气体报警器-2022全新报价”下的第一张图片为“某威燃气报警器家用餐饮天然气液……”。
某诚电气公司认为某威科技公司未经某诚电气公司许可,擅自在百度搜索引擎中使用上述字样进行产品宣传、企业推广,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是某诚电气公司的关联企业或与其存在其他的特定关系,借用某诚电气公司声誉提高其产品宣传点击率,获取商业经济利益,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威科技公司、某果科技公司、某宝网络公司、某摩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维权合理费用51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为的关键词只是在网络和计算机的技术后台触发指向了某宝的集成页面,而使用该搜索工具的相关公众并不能直观感知到这种指向,在最终呈现的链接标题及设链网站内容详情页中均未见该商业标识,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在关键词隐性使用中,推广链接并未影响到某诚电气公司链接对消费者的可见性与识别性,没有以混淆等方式干扰消费者的信息选择,没有减少某诚电气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否定评价。故判决驳回某诚电气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网络购物平台中关键词隐性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通过精准提炼关键词隐性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裁判逻辑,明确了“以混淆可能性”作为认定关键词隐性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核心判断标准,为市场主体合法经营提供行为指引。本案对于严格落实中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精神,充分发挥司法保护在激励正当竞争,鼓励诚信经营上起到了示范作用。该案入选第八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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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明确驰名商标司法严格保护的价值导向
【基本案情】
牧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系“”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1类:活动物、活猪等。该公司创立于1992年,公司注册资本52.62亿元,主营业务为生猪养殖与销售。牧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长期使用第28174949号“”商标并投入大量资金对该商标进行宣传推广。2024年6月,牧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发现王某某在淘宝平台开设名为“牧某养殖设备厂”的店铺,销售生猪养殖设备等产品。王某某在店铺显著位置使用了“”标识,并在“壁挂式智能雾化消毒机”等产品销售页面上标注有“牧某”字样。牧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王某某不正当使用了经其长期宣传和使用的“”商标的影响力和知名度,遂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王某某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00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牧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已在生猪养殖、猪肉制品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应当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王某某虽非在同一种商品类别上使用相关标识,但因牧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应给予其跨类别保护,故依法认定王某某在其开设淘宝店铺中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牧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足以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侵害牧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某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牧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及跨类保护的典型案例。牧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注册的“”商标经过多年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形成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人民法院应给予与其商标价值相匹配的保护力度。法院在平衡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依法认定牧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为驰名商标,给予跨类保护,对于王某某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不当使用“”相近似标识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依法打击王某某对知名品牌的攀附、仿冒搭便车行为,明确了驰名商标司法严格保护的价值导向,对推动企业商标品牌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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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省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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