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观行为要件:存在未经许可的商标使用行为。行为人必须在商业活动中,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2.行为人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如果行为人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既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商标侵权,除非该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受到跨类保护。

3.容易导致混淆或具有混淆的可能性。这里的混淆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直接混淆,即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商标权人;二是间接混淆,即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商标权人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4.行为人通常具有过错(故意或过失)。在民事侵权责任认定中,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重要考量因素。大多数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明知)或过失(应知而未知)。

二、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如何准确认定

1.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这里的 “基本无差别” 是指商标的整体外观、文字、图形、颜色等要素完全相同或者仅有细微的、不易被相关公众察觉的差别。例如,将 “可口可乐” 商标中的 “乐” 字稍微改变字体,或者将 “耐克” 的勾形标志稍微拉长一点,仍然属于商标相同。

2.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在具体认定时,对于文字商标,主要从字形、读音、含义三个方面进行比对;对于图形商标,主要从构图、颜色、整体外观等方面进行比对;对于组合商标,则应当先对其主要部分进行比对,再对整体结构进行比对。

三、哪些行为看似商标侵权但不构成侵权

1.正当使用。正当使用是指他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说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征、用途、产地等信息,而不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2.在先权利使用。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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