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赵帅 记者 张晓培)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艺名称与注册商标相重合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典型案例,山东某公司与徐州丰县某公司因“泥池”酒这一标识闹上法庭法院判决被诉侵权方对“泥池”的使用,是为了表明其产品采用泥池酿制技艺,并非作为商标使用,故不构成商标侵权。

山东某公司于2001年4月至2020年先后申请注册了“泥池”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白酒等商品。徐州丰县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白酒产品正面突出位置印有“泥池”二字,还标注了“徐州老字号”,同时标有丰县某公司自有商标。山东某公司认为丰县某公司生产销售“泥池”酒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诉至法院。

丰县某公司则认为“泥池”是徐州地区特有的白酒酿制工艺,并于2016年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丰县酒业协会2017年还申请注册了“丰县泥池酒”地理商标,故涉案“泥池”包装标识是徐州泥池酿制工艺的传承包装,其对“泥池”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泥池”是一种白酒酿造工艺。丰县泥池酒的历史可追溯到秦末汉初,形成了以“小麦为引、五粮入池、双月发酵”为突出特征的丰县泥池酒酿制技艺。该酿制技艺(蒸馏酒酿造技艺)已被认定为江苏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次,商标的作用主要为识别性,保护商标权的目的,就是防止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由于“泥池”注册商标,与作为白酒酿造工艺的“泥池”一致,其应具备的显著性区别特征趋于弱化。“泥池”作为白酒的生产工艺,商标注册人对此不享有专用权,他人有权将“泥池”作为生产工艺进行正当使用。

本案中,被诉侵权方对“泥池”的使用,仅是为了表明其产品采用泥池酿制技艺,并非作为商标使用,也不具有侵犯“泥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观状态,属于正当使用,故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官称,商标权保护的核心是维护商业标识的识别功能,防止商品来源混淆,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其传承与发展同样需要法律保护,当二者出现重合时,需兼顾权利保护与文化传承,准确界定正当使用的边界,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非遗传承的良性互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权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相衔接的案例,聚焦“工艺名称”与“注册商标”的权利边界划分,对平衡商标权人合法权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范市场主体使用行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