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9日,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上王各庄村退役军人王云生,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书》,要求对公安宝坻分局对其承包种植的景观森林被砍事件不予立案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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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生说,2025年6月至12月,我承包种植的56亩名贵景观森林被人借用采伐证砍伐了4070棵名贵景观树,无证滥伐了1800多棵,其中仅胸径40公分的就达1000多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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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绿化条例》规定,砍伐50棵以上或是一棵胸围40公分左右的树木需经天津市政府批准,且砍伐树木的人不仅借用宝坻区审批局给他人的越权采伐证砍伐了4070棵,而且还无证砍伐了1800多棵。不仅给王云生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也严重违反了《森林法》的规定,但经向天津市宝坻区公安局报案后却未予立案。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关于“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之规定,于2026年1月29日向天津市宝坻区检察院递交了《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书》,要求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进行职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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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过了长达120日也未见到检察院的相关结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案件,审查期限一般为30日内,复杂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延长至60日,可见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的审查期限已严重程序违法,对相关检察官应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