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9日,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邮政局等部门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打击战略矿产走私出口专项行动现场会,部署各项具体工作,此次开展专项行动的对象主要是镓、锗、锑、钨、中重稀土等战略矿产。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案件情况,就是借用许可证出口锑矿等矿产品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况,司法机关是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下称“14年10号文”)第二十一条:“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14号10号文第二十一条的将“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张明楷教授在其《刑法学》一书中并没有进行说明和阐述,其认为还值得进一步研究。
笔者认为,14年10号文第二十一条的关于“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及“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并没有规定直接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的意思是“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也就是说首先需要看是否构成犯罪,也就是需要看是否符合《刑法》的构成要件;其次,该司法解释是对《刑法》进行解释,以便准确的理解、适用《刑法》条文,然我们国家对于货物的限制、禁止进出口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具有明确的名录,也就是说对于哪些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根本不需要解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其犯罪对象必须是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目录范围的商品,如果将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列入为此犯罪对象明显就超出了此罪名的语义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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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青青
专业律师介绍:李小梅律师 专注海关法律服务 走私刑事辩护 广和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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