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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有两条跟狗有关的新闻都上了热搜,引发了网友热议。
一个是北京某小区业主在院内投毒,导致9条宠物犬死亡,女犬主放弃百万年薪工作,自学法律坚持不和解,最终涉事男子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
11名原告还提出了共计几十万元的民事赔偿诉求。
另一起事件,就是发生在2025年12月4日的一起烈犬伤人案件,造成一名2岁女童死亡,而狗主最后却仅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
也正是结果反差如此之大的两起案件,彻底引爆了网友们的怒气。
有人指责,人毒死狗判 4年实刑,狗咬死人都不用坐牢,这样的结果,是否在印证“人不如狗”的荒谬?
更多的网友担忧,违法代价如此之低,对于日益严重的不文明养犬现象来说,显然是在推波助澜,只会让这些素质低下的养犬人更加的肆无忌惮,法律的尊严还要不要。
我们先来简单看一下这起让人感觉到“匪夷所思”的案件。
2025年3月初,被告人毛某义把一只捷克狼犬饲养在自家院墙外的开放式窑洞中,虽然拴了铁链,但该窑洞与外界并无任何隔离措施。
饲养期间,这条狗多次挣脱铁链跑出窑洞,毛某把狗带回后并没有采取任何必要措施防止狗再次挣脱铁链。
2025年12月初,毛某义外出干活,将狗交给其84岁的母亲李某某负责喂食,12月4日11时许,2岁女童张某某从毛某义家门口经过时,该狼犬又一次脱离铁链控制,将女童咬伤拖回窑洞。
等李某某看到时,女童脸部已经血肉模糊,而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李某某并没有及时救治,也未报警或者告知其家人,只是找来一块布盖在女童身上就回家了。
完全就当没事一样。
当天14时左右,女童家人报警,发现女童后她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据公安部门鉴定,2岁女童系动物撕咬造成的外伤性休克死亡。
一个2岁的小女孩才多高,面对一个站立高度58CM,体长已经达到85CM,体重接近80斤的大狼狗,根本就没有还手之力。
想想那个画面就让人不寒而栗。
从媒体报道来看,捷克狼犬在当地也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这已经是妥妥的违法在先。
按照最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违规饲养烈性犬,可处警告,拒不改正或者致使动物伤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说实话,拘留这样的处罚如果能被有效执行,倒也能遏制一下部分犬主嚣张跋扈的气焰。
但如果狗咬人致死,那就不是行政处罚这么简单了。
这起案件里,狗主毛某义被判刑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般的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狗咬人致死,如此严重的后果,非但没有顶格判反倒是轻判,原因又是为什么呢?
有人说,女童跑到窑洞前,导致烈犬挣脱铁链,也是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孩子和家人也有一定责任。
这个观点并不对。
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只要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你违规饲养烈性犬,哪怕是别人逗狗被咬,责任也是狗主全负,这也是“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规则。
从报道中可知,狗主被判缓刑的原因,很可能是获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毛某义与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毛某义的行为表示谅解。
有人认为,一条人命就换了25万,如此轻易就让狗主脱罪,这代价也太轻了吧。
以后是不是别管犯的错有多大,只要掏钱就能免罪?
小编查到,《刑法》第七十二条中提到,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且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虽说家属谅解的确算是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也并非是绝对从轻的法定依据。
这其中要如何权衡,是需要法院好好斟酌的。
当然,对于20万元的赔偿,有网友指出,并不是女童的人命只值这点钱,而是参考被告人的经济能力,就算赔赔2500万,这家人赔不起也没有任何意义。
在现实中,就有很多家庭赔不起钱宁愿被判实刑,如此一来,想获得赔偿就只能再走民事诉讼,耗费的时间、精力、财力等成本会更高,而且就算胜诉,能否顺利执行到位也不好说。
很大可能,这25万元已经是双方谈下来的“最优选”了。
对于女童家人来说,我们不了解内情,不好去妄下判断,为什么一个2岁女童没人看护独自跑到了窑洞边。
既然警方和法院均没有提到其家人的责任,说明不存在网友猜测的“阴谋”。
但小编有一个疑问,女童被咬当日,犬主母亲发现后采取的行为,对女童的死亡也不需要承担任何后果吗?
她发现孩子的时候,女童有没有死亡,如果及时报警打120,会不会有救过来的可能性?
这让小编想到前段时间的一个新闻,一男子水库游泳溺亡,两同伴把他用摩托车带回家,并未告知其家人死亡的消息,导致家人72小时后才发现,事后也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坦白说,小编是有些不太理解的。
犬主母亲作为狼犬的临时管理人,事发后没有及时救治,放任了其死亡后果的发生,真的就一点责任都没有?
就算女童当时已经死亡,从道德上也不应该如此的冷漠,这样的母子俩还真是绝配。
据官方的报道,该狼犬已经被无公害处理,狗是被处理了,可女童的命再也换不回来,这代价太过于沉重。
城镇养犬管理,在如此多的伤人甚至死亡的案例面前,如果还要保持“温情”,还要给犬主留余地,对那些守法的公民来说,就太不公平了。
前面提到,两个案例的对比,很多人都对北京投毒事件里的狗主有意见。
其实,从判决书上来看,投毒者的罪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狗的关系已经不是太大。
而犬主李女士也强调,该起事件不只与宠物相关,“是完全和人相关的、投放危险物质的刑事案件。”
那么,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养狗不拴绳、违规饲养烈性犬等问题,其实也不仅仅只是“不文明”,同样也危及到了公共安全。
如果真想管好,执法和处罚的力度就绝对不能松!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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