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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刘某某系中山某建材供应商,2025 年 4 月,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价值 120 万元的建材供应合同。后因上游原材料价格暴涨,导致刘某某无法按照原合同价格供货,双方就价格调整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建筑公司遂以刘某某涉嫌合同诈P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P罪对刘某某立案侦查,并将其刑事拘留。刘某某家属委托陈胡月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辩护过程
陈胡月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刘某某,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经分析,陈律师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民事合同纠纷,不构成合同诈P罪:
- 无非法占有目的:刘某某在签订合同时有真实的履行能力和履行意愿,已经实际供应了部分货物;
- 合同无法履行系客观原因:合同无法履行是因为上游原材料价格暴涨这一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并非刘某某故意不履行;
- 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刘某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没有将收取的货款用于个人挥霍或非法活动。
随后,陈胡月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详细论证了本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刘某某不构成合同诈P罪。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双方的合同、沟通记录、送货单、付款记录、上游供应商的涨价通知等证据材料。
三、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刘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合同诈P罪的构成要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后对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最终撤销了案件。刘某某得以继续正常经营。
律师说法
陈胡月律师表示,合同诈P罪与民事合同纠纷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在经济活动中,因市场风险、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能动辄以刑事手段干预。
律师提醒,企业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留存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合同、沟通记录、送货单、付款凭证等。如果因合同纠纷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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