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行政机关不履行招商引资协议的法院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不履行招商引资协议,法院会怎么判?在招商引资实践中,部分企业投产后,行政机关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兑现优惠政策、奖励承诺或审批义务,导致企业经营受阻。楹庭律师刘云结合梳理过大量司法判例,给大家讲清楚这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护航企业合理主张自身权益。
一、招商引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实现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投资主体签订的约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协议,属于法定的行政协议范畴。刘云律师指出,只要行政机关不按约定履行义务,企业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此类案件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存在不能立案的情形。
二、行政机关须恪守诚信,依约履行协议
刘律师认为,行政协议虽与普通民事合同性质有别,但核心要求依然是全面信守承诺。行政机关在协议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更应当带头履行约定义务,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内容。刘平律师提醒,行政机关不能以政府换届、负责人调整、规划变更等理由,随意推翻对企业作出的承诺,这是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明确要求。
三、合法优惠奖励条款须依约履行
绝大多数招商引资协议都会约定各类优惠、奖励条款,比如投资达标奖励、税收减免返还之类的内容。如果协议中相关条款表述模糊存在争议,法院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对企业也就是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解释。只要约定的优惠奖励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都会支持企业要求行政机关依约履行的诉求。
实践中我们接触过不少真实案例:某企业2018年通过招商引资落地,按要求缴纳了建设用地使用费,办好了立项、环评、用地规划等全部前期手续,后来产能扩张要在原有地块扩建厂房,相关部门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办理审批,明显违反当初的招商承诺,这种情况下企业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审批义务,大概率会得到法院支持。
楹庭总结
行政机关不履行招商引资协议时,企业无须一味被动等待协商。只要协议内容合法、企业已履行自身义务,及时通过行政诉讼主张权利,合法权益将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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