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揭发海口知名律师陈长奋大律师在法庭上故意撒谎一事中,有些网友觉得我的说法有些自相矛盾:我在网上平台发文说还在打官司,正在申请再审,但是陈大律师向平台我和发律师函说“案件尚在审理中,不当言论干预司法程序”,我又认为是他故意撒谎。我有这种看似自相矛盾的陈述,和我国的审理制度有关,说来话长,但也可以一一道来。
我的败家婆娘王XX瞒着我我三亚路益公司的于XX等“合伙”损失惨重,其中有近40万元转到路益公司的对公账户之后,被于XX直接从柜员机取走。我做王XX的诉讼代理人,起诉要求返还。
一审(2025)琼0271民初12316号案开庭,于XX的全权代理人、海口知名律师陈长奋和他的助手陈莹出庭,陈长奋一口否认于XX从柜员机取款,声称于XX不知道涉案现金下落,还故意虚假陈述说取款发生之前,于XX已经把路益对公银行卡寄给了在广州的王XX。我指出涉案期间有于XX持卡到外省取款的流水,证明当时银行卡在于XX身上,陈大律师和于XX没法回应质疑,在核实笔录时陈大律师把于XX否认取款改成“于瑞明说记不清楚。”庭后,于XX不得不书面承认取款谎称用于合伙却提供不了任何证据。这案子判得很魔幻,一审法官无视于XX庭后承认取款,认定事实竟然“于XX不承认提取现金”,“王XX没有证据证明于XX提取现金,”判王XX败诉。
二审(2025)民终2463号案开庭,因为见到一审法官都睁眼说瞎话,给了陈大律师底气,让他敢于继续胡说,比如一审已经确实那是于XX从柜员机现金取款的交易,他还可以说那是“钱不知道到哪里去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于XX声称取出现金用于合伙,必须他拿出证据来,而且要解释为什么他违反当时的《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取出大量现金而不是使用电子支付。
没想到,二审法官不但不要求于XX拿出取出现金用于合伙的证据,还对于XX在一审中不承认取款、声称不知道涉案资金下落,因为经不起质疑庭后才不得不承认提取现金这一转变经过只字不提,认定“王XX未能举证证明于XX所取款项并未用于合伙事务,而是被于XX个人非法占有或使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王XX败诉。
因为我国是二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书出来之后立即生效。二审结束后,常规诉讼程序就已经结束。然而,二审也会有错啊,像我经历的案子,二审就有明显的错误。因此,制度上还留一条缝叫再审,如果发现二审有明显的错误,可以申请再审。然而,再审不是常规程序,而是纠缠程序。由于不可言传只可意会的原因,就算二审有明显的错误,要成功启动再审都难于上青天。
这制度有点像武师打擂台比武,第一场输了,如果不服气可以再打一场,以第二场的结果为准。然而,打了第二场之后。如果输的还不服气,可以揭发对方作弊服用兴奋剂,可以举报裁判偏袒,还是有很渺茫的希望扭转比赛结果,但是打擂台这流程却结束了。
我现在就是在申请再审。因此我说还在打官司是正确的。这案件实在判得过于离奇,而且在陈大律师在审理过程中一再违法进行虚假陈述,他当然想制止我就这事在网上发文。然而他向平台发律师函说“案件尚在审理中,不当言论干预司法程序”就是故意撒谎了。
这个案件的常规流程已经结束,我申请再审是补充纠错流程。这一节,陈大律师比我还清楚,但是他故意撒谎就是想让不明真相的平台封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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