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

近日,苏州浒墅关中心小学家委会网购45把雨伞,使用后全部损坏再申请退货,引发全网热议。事后家委会致歉并补足货款和运费,但很多人疑惑:这种“用完就退”的行为到底违不违法?恶意退货的法律边界在哪?今天一次性讲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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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谚语:诚实信用是民法帝王条款,七天无理由退货不是“免费试用权”。

一、本案属于典型恶意退货,已触碰法律红线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核心前提是商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仅允许为查验商品进行合理拆封调试。

本案中45把雨伞使用后全部损坏,完全丧失二次销售价值,明显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属于滥用消费者权利的恶意退货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

二、责任主体清晰,家委会担首责

1.直接责任:家委会。作为实际购买人和退货人,实施了恶意退货行为,应当承担补足货款、赔偿运费及商家其他损失的民事责任。

2.学校责任:视情况而定。如果采购是受学校委托、用于学校公务,学校需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家委会自主行为,学校不承担直接责任,但负有管理和教育引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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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家遇到恶意退货,三步合法维权

1.拒绝不合理退货:商品已损坏、影响二次销售的,有权依法拒绝退货申请。

2.平台与行政投诉:保留订单、聊天记录、退货拆封验货视频等完整证据,先向平台申诉冻结争议货款;平台处理不当的,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3.民事诉讼追责:造成较大损失的,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货款、运费、仓储费等全部损失;职业恶意退货人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嫌诈骗罪,可报警处理。

最后周兆成想说: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但权利绝不能滥用。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应当守住诚信底线,切莫把“薅羊毛”变成违法行为,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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