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如果把手伸向铁路设施设备
日子也越来越有“判”头了
案例一
马某携带作案工具扳手、钢管等工具,于2021年10月17日至11月18日期间,先后7次在四川省冕宁县泸沽铁路大桥上,使用同一方式拆卸正在使用中的成(都)昆(明)铁路与峨(眉)广(通)铁路安宁河联络线钢轨护轮轨夹板 (俗称“鱼尾板”),向经营废品收购站的王某出售。王某在明知马某销售的赃物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7次予以收购并转卖。
公安机关查获时,从王某处收缴“鱼尾板” 40块。经鉴定,被告人马某多次采用破坏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铁路设施的行为,足以造成列车颠覆、毁坏或者更加严重的后果。
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量刑情节,法院判决马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没收作案工具;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二
周某在2024年3月6日至3月29日期间,多次于凌晨潜入至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南火车站北侧京港高铁线附近,利用工具盗割铁路线旁电缆线70余米,价值4000余元。得逞后,周某以56元每千克的价格将偷盗的电缆全部销赃。2024年4月1日,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铁路物资,数额较大,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法院审理,周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相应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切莫一时糊涂,心生贪念
最终以身试法,追悔莫及
案例来源: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
来源:广西铁路护路
编排、一审:叶佩琳
二审:朱峰立
三审:李秋海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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