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上午,记者从被害人家属李海玉处获悉,广东省高院对“姐姐为亡弟追凶27年”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此前一审的死缓判决。李海玉表示,自己无法接受这个结果,将会申诉。(此前报道:)
2020年5月,此案的嫌疑人易某华落网后,湛江市雷州市公安局曾对外发布消息称“成功侦破一宗27年命案积案”。
2021年2月,广东湛江市检察院对潜逃27年的嫌疑人易某华作出不起诉决定。因不服湛江市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受害者家属李海玉向广东省检察院提出申诉。2021年9月,广东省检察院回复称,经审查,该申诉符合受理条件,该院依法受理并调卷。其后,广东省检察院复查过程中补充了部分新证据,该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易某华杀害李某平的犯罪事实,遂撤销湛江市检察院此前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将此案移送湛江市检察院依法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2024年11月1日,此案一审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5年12月23日,此案迎来一审宣判,湛江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易某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为,易某华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和罪行严重,应当依法予以严惩。鉴于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量刑证据存在瑕疵。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易某华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
一审宣判后,李海玉不服,向湛江市检察院申请抗诉,遭湛江检察院驳回。之后,易某华上诉。
2026年4月8日上午,“姐姐为亡弟追凶27年”案二审开庭审理。据李海玉及其代理律师王文广介绍,二审中,被告人易某华一方辩称其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不认可故意杀人,控辩双方未提交新证据。作为被害人家属,李海玉要求法院严惩易某华,判处其死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文书全文——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1992年12月22日上午,被告人易庚华与被害人李某平(殁年9岁)的父亲因工资纠纷发生争执。当天下午,易庚华到李某平就读的小学,将李某平从学校带离至雷州市北和镇某甘蔗园内,持刀捅刺致其死亡后潜逃。后易庚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5年12月23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易庚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易庚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宣判后,易庚华及李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法院认为,易庚华为泄私愤,持刀杀害无辜儿童,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量刑证据存在瑕疵,综合考量上诉人易庚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对因犯罪行为造成李某某的经济损失,易庚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某其余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均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原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害人亲属、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等30余人旁听了宣判。
来源 广东法院网、澎湃新闻
编辑 高欣奕
审核 张倩 王晨郁
校对 马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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