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主要分三个阶段:‌立案起诉阶段、审理阶段、‌执行阶段‌。这几个阶段又可以细分成几个环节,比如审理阶段可以分为开庭准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调解或宣判六个环节。

显然,这三个阶段中,审理阶段最重要,决定诉讼的输赢。在审理阶段的六个环节中,哪个环节最重要呢?我认为是辩论环节。可以说,审理阶段决定整个输赢,辩论阶段决定整个审理。

辩论阶段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大部分需要走到打官司这一步的都是事情的经过比较复杂,对方认为即使打官司,自己也未必会输。而整个审理阶段,灵活性最大,变数最多的,对当事人来说也是操作空间最大的,就是辩论阶段。

因此,不要等到庭审了,才准备怎样辩论,而是准备证据、准备诉讼状时就要准备辩论,要考虑到自己向对方问哪些问题,对方可能会怎样回答。当然也要考虑对对方会问自己哪些问题,自己要怎么回答。如果有条件,最好演练一下。

在递交证据、诉讼状的时候,不要象竹筒倒黄豆,全部都抖出来。对自己特别有利对方可能还没有意识到的证据,最好就留一手,在辩论时再指出,才能出奇制胜。现在的无赖太多了,如果在诉讼状中就把自己的战术和盘托出,反而对自己非常不利。我帮被骗得倾家荡产的败家婆娘王XX打官司,就深刻体现到这一点。

王XX和三亚路益公司的于XX等“合伙”损失两百多万,因为于XX阻挠,根本没法清算。我核实发现,王XX转到路益公司的投资款中,有近40万被直接从柜员机取走。这一定是于XX侵占了,否则现在电子支付这么方便,谁会脱裤子放屁,没事找事去取现金。

于XX为什么敢这么有恃无恐,直接取现金呢?因为现在对公账户几乎没人取现金的,流水极其怪异,不但一般人看不出来,就算专业人士都未必看出来。我是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请教了很多专业人士,才搞清楚那些交易是他取现金的。

这些怪异的流水是柜员机现金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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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怪异的流水是柜员机现金取款

就算你知道这些现金是他取的,银行的录像不会长期保存的,他一口咬定不是他取的,他不知道是谁取得,死无对证,你也拿他没办法。我再仔细分析,流水上有“信息费”,找专业人士确认,这是他在银行定制了短信通知,公司账户金额变化时,银行就会发信息通知他。

调查到这一步,我突然间想。如果于XX撒赖,说当时银行在王XX身上,是王XX自己取的,他虽然收到信息,但是这些资金是王XX自己的,他无意也不想管呢?我这样设想时,觉得自己会不会太小人把于XX想得太无赖了?后来才发现,我还是高估了他以及其代理律师陈长奋的底线。不过,我最终找到他当时持卡的证据。因为期间他曾经到成都取款,在流水上留下记录。我把这些调查清楚,为了避免打草惊蛇,在起诉状上只字不提,期望他露出破绽来让我攻击。

陈大律师否认于XX取款谎称其不知道涉案现金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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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律师否认于XX取款谎称其不知道涉案现金下落

一审(2025)琼02民初12316号案开庭,于XX不敢出庭,由海口知名律师陈长奋和他的助手陈莹全权代理。果然不出所料,陈大律师是按最彻底的方式赖账,说于XX没有取出现金,他不知道涉案现金下落。为了把这事撇得一干二净,故意撒谎说在取款发生之前,于XX已经把银行卡寄给王XX了。

陈大律师谎称取款发生之前于XX把银行卡寄给王XX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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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律师谎称取款发生之前于XX把银行卡寄给王XX了

不过尽管陈大律师以为他这样撒谎可以死无对证,我指出在期间有于XX持卡到成都取款的记录,他就傻了眼,无言以对。核实笔录时,陈大律师把于XX否认取款的笔录改成“于瑞明说记不清楚。”因为庭审无法回应质疑,庭后,于XX不得不书面承认取款但谎称用于合伙,却拿不出任何证据。

于XX持卡到成都取款流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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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持卡到成都取款流水记录

这次辩论我是大获全胜。只是法官很奇葩,无视于Xx已经庭后承认提取现金只是谎称用于合伙,认定事实竟然睁眼说瞎话“于XX不承认提取现金”,“王XX没有证据提取现金。”

我当然不服,申请打二审。二审(2025)琼02民终2463号案更奇葩。一审一口咬定于XX没有取款的陈大律师,到了二审来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改口承认于XX取款,但是一口咬定于XX取出的现金用于合伙事务了。至于证据则没有,全部交给王XX了。真的没想到知名律师也可以这样张大嘴巴说大话,我过去真的高估了他们的底线。我认为于XX的现金给了陈大律师倒是真的。更奇葩的是最后二审判决书认定于XX取出现金是用于合伙,以“王XX未能举证证明于XX所取款项并未用于合伙事务,而是被于XX个人非法占有或使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的理由判王XX败诉。给于XX取出现金而不使用电子支付的理由竟然是“小商户不愿意也无法开票故使用现金支付,”完全违背生活常识。

尽管打官司非常不顺利,我依然认为打官司的几个阶段,辩论最重要。证据就是尽管法官敢偏袒于XX,但是她们绝对不敢依法把于XX开始不承认取款,因为经不起质疑,庭后不得不承认取款这一过程写在判决书上。因为他们如果敢这样写,就是昭告天下,他们是糊涂官。这就可以间接说明,我使用引蛇出洞的策略辩论非常正确。如果我写起诉状时就把这些底牌和盘托出,辩论就起不到这样的效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