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10 月 14 日凌晨 2 点,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汉江村邹家湾 68 号,一场有组织、有预谋的深夜强拆突然发生。据园区方反映,当地某置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带领多名人员,统一佩戴安全帽、手持器械,驾驶挖掘机、铲车等大型设备,闯入泓泽林科技园区。

他们先控制值班人员,收缴通讯工具,限制人身自由,切断对外联系。随后,大型机械对厂房进行拆除,墙体倒塌、门窗被毁、办公设备、生产资料、财务文件遭到严重损毁。持续 6 小时后,整个园区沦为一片废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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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视《经视直播》于事发后进行了报道。然而,这起严重的损毁事件,在后续办理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令人难以理解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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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6 年过去,相关涉案人员未被追究刑责,企业未获得赔偿,也未收到任何正式道歉。被刑拘的相关负责人,仅关押 30 天便被释放。企业主张的近千万元损失,被认定为 41626 元。最终,当地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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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手中完整案卷材料和现场视频显示,案件办理过程存在明显争议,部分办案环节存在偏袒倾向。

四大事实清晰,案件办理存在明显争议

事实一:案件定性变更,处罚标准明显降低

案件最初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6 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该罪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在办理过程中,案件被变更为处罚较轻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最高刑期仅三年。罪名变更后,案件走向发生明显变化,也为后续不起诉埋下伏笔。

事实二:损失认定范围受限,金额差距巨大

2020 年 11 月 11 日,当地派出所出具的《鉴定聘请书》(阳公 (永) 鉴聘字〔2020〕1111 号)中,仅要求鉴定监控系统、院口大门及高清车牌识别系统三项内容。

厂房主体、装修、办公设备、生产资料、财务文件、停产停业损失等核心损失,均未纳入鉴定范围。

最终,汉阳区发改局按照限定范围,出具 41626 元的价格认定结论。结论明确:提出机关提供的毁坏项目、范围真实性由提出机关负责。

数十人、多台大型机械、连续数小时损毁,仅认定数万元损失,难以令人信服。

事实三:未完整记录受害方信息,案件影响被缩小

案发后,园区内泓泽林公司、个体服装厂、体育中心、便利店等多家商户及多名员工均报案,提交笔录并陈述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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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当事人表示,最终案卷材料中,多数受害方信息未被体现,仅记录单一主体损失,客观上缩小了事件影响。

事实四:办案周期过长,关键证据逐步灭失

当地检察院分别于 2022 年 6 月、2024 年 12 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有充足时间完善证据。

但相关单位未补充新证人、未重新勘查现场、未追查其他涉案人员,仅提交少量无关材料。

因时间拖延,现场遭到破坏,部分证据灭失。2025 年,相关部门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主观故意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曾记录相关人员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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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已承认相关行为,却被认定缺乏主观故意,处理结果令人不解。

疑问:企业合法权益为何难以得到保障?

  1. 多人组织大型设备深夜强拆企业,为何未被依法处理?
  2. 案件办理中出现罪名变更、限定鉴定范围、忽略部分受害方,企业权益如何保障?
  3. 数千万元损失被认定为数万元,公平合理如何体现?
  4. 受害方提交完整证据材料,为何最终被认定证据不足?
  5. 企业维权之路为何如此艰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事人的核心诉求

  1. 恳请上级政法机关、扫黑部门介入核查此案,彻查事件全过程及背后关联问题。
  2. 恳请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开展调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违规办理案件责任。
  3. 恳请上级公安部门提级办理,成立专项工作组,重新全面核查案件,追查所有涉案人员。

结语

近 6 年来,我们从满怀希望的创业者,变成四处奔波维权的企业负责人,经历了常人难以想象的艰辛。

但我们从未放弃,始终相信法治社会必有公正,相信违法行为终将被依法追究,任何违规行为都无法长期逃避责任。

今天站出来发声,不仅是为自身权益,也是为众多中小企业、为所有相信法律、期待公平的普通人。我们不希望更多企业遭遇同样困境。

恳请媒体关注、社会各界给予支持,共同推动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维护法治尊严。

我们坚信,法律终将给出公正裁决,公平正义终将到来!

附件证据清单

  1. 湖北经视《经视直播》2020 年 10 月 16 日报道完整视频
  2. 现场拆除全程视频及高清照片
  3. 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鉴定聘请书》《提请批准逮捕书》
  4. 武汉市汉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
  6. 园区内其他商户的报案材料及损失清单
  7. 所有法律文书的送达回执及邮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