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公布,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对学校开除学生学籍、对学生退学处理,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等行为,纳入可行政复议的范围,并首次确立了程序规则。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胡建淼:学校不是行政机关。你对学生的管理是属于教育自主行为。不是所有的事情都可以去诉讼,都可以复议。但是有些权利是很关键的,比如说他的学籍。他在读书,一点轻微的违纪,你就把他开除了。或者你是误解,把他开除了。还有学生在学校里面可以获得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这个学位一辈子是非常重要的,不给你学位,或者剥夺了你的学位,你不能复议,不能诉讼,那万一学校搞错了呢?
条例首次确立了对学生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的程序规则。对学生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的,应当先由学校作出决定;学生不服的,可以申诉到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申请行政复议。
来源:山东教育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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