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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案情概况

在成都这座快节奏的城市里,无数外卖骑手穿梭于大街小巷,甲就是其中一员。

2024年8月,甲在送单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踝关节骨折。事后,交警部门认定甲逆行负全部责任。

甲随即申请了“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简称“新职伤”),并获赔了4.7万元。

然而,当他满怀希望地拿着商业意外险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进一步赔偿时,却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甲果断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协助维权。

律所周裕青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想维权并非易事。即便如此,周律师也没有放弃,而是多方取证,协助甲进行伤残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

待梳理完相关证据,周律师协助甲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庭审交锋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众包骑士保险服务合同》,并辩称,合同明确约定:“若被保险人符合新职伤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既然甲已经享受了“新职伤”待遇,就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商业险无需再赔。

同时,保险公司还强调,甲所在区域属于“新职伤试点区域”,其保费(1.4元/日)低于非试点区域(2元/日)。低保费对应的是“新职伤”赔付后的免责,而他们已向投保人(平台合作方)履行了说明义务,因此拒赔合情合理。

面对这份看似“无懈可击”的合同条款,甲的商业险理赔之路似乎被判了“死刑”。

周裕青律师敏锐地捕捉到了案件的突破口,从法律专业角度层层剖析:

1、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周律师指出,虽然保险公司与平台合作方签订了合同,但甲才是保费的实际承担者。骑手每天接单时自动扣除保费,保险合同依赖于骑手点击接单而产生,骑手应为实际投保人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必须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案涉保险是每日一投,每日均有一份独立的保单,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以骑手APP每日的保险说明内容为准。

且案涉保险通过线上APP订立,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甲每日投保时,通过网页、视频等形式对免责条款进行了重点提示。

仅凭保险公司与平台合作方的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及签署的保险服务他及“新职伤地区保险说明”,不能证明其已向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甲不产生效力。

2、“新职伤”与商业险并非替代关系

周律师进一步从法律性质上论证:“新职伤”属于社会保险性质,具有基础性和兜底性;而商业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法律并未禁止两者同时赔付。如果因为有了基础保障就免除商业险责任,实质上是免除了保险公司的主要义务,排除了被保险人的权利。这不仅违背了骑手购买保险以分散风险的初衷,也使得商业保险失去了实际意义。

案件结果

经过周裕青律师在法庭上的据理力争,法院最终采纳了周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甲保险金6万元及鉴定费1000元。

至此,甲在获得“新职伤”赔偿4.7万元的基础上,又全额拿下了商业意外险的6万元赔偿。周裕青律师成功打破了保险公司的“二选一”逻辑,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新职伤+商业险”双重赔付的圆满结果。

办案心得

#周裕青律师:“近年来,平台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外卖配送、网约车等新业态吸纳了大量就业人员。但由于该群体与平台多不构成传统劳动关系,无法直接纳入工伤保险,职业伤害保障问题一直是维权难点。本案中,保险公司试图利用格式条款和复杂的投保链条来规避责任。我们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严密的逻辑推演,厘清了‘新职伤’与商业险的法律关系,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借此也提醒广大骑手朋友,遇到事故,除了报警、就医,一定要对APP上的投保页面、扣费记录进行录屏或截图。即使你已经申请了‘新职伤’,也不要遭到拒赔后就放弃商业险索赔。法律赋予你的权利,需要你勇敢地去主张。”

案件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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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裕青
霖澳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交通部部长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人损、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2年度优秀合伙人、2023年度优秀合伙人、2025年度优秀部门负责人、2023年度交通医疗大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合同纠纷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优秀律师、2024年度优秀合伙人、2024年度交通事故品类十佳案例、2025年度交通事故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周裕青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交通事故、工伤人损、合同纠纷等领域,尤其是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驾轻就熟,凭借自身过硬的能力,一直践行着高效办案、负责到底、使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工作理念。周律师思维敏捷、灵活,在法律工作中不仅形成了严谨、认真、务实和干练的工作作风,同时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以及出色的处理案件的工作能力,深受当事人的信任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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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雪

审核:周裕青

声明:

本文归霖澳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任何个人和单位不经同意不得引用或转载。本文最终解释权归霖澳律师事务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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