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春天,一场由自媒体博主掀起的学术打假风暴震动了整个学术界。从4月开始,科普博主“耿同学讲故事”接连举报多名高校学者的论文涉嫌造假,被点名者中不乏手握“杰出青年基金”“长江学者”等头衔的资深学者。更令人深思的是耿同学的一句话:“没有任何一篇问题论文,是官方自己找出来的”。这句话击中了当下学术监督体系最痛的那个软肋,我们太需要一种能够让公众看得见、让造假者躲不掉的制度性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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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文艺行业对劣迹艺人的行业标注与联合惩戒机制,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议题是:是否可以将经查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者,在公共学术平台上标注为“劣迹学者”,使其学术失信记录无处遁藏?

“劣迹艺人”制度的核心逻辑在于,公共平台是行业资源分配的关键渠道,违背行业基本道德底线的从业者,不应再通过公共平台继续获得曝光和影响力。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明确要求对涉毒、逃漏税、嫖娼等违法艺人及失德艺人进行全面禁用,其参与制作的节目、代言广告均被暂停播出或下线处理。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进一步规定,“劣迹艺人”将受到协会会员单位1年至永久期限的联合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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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制度的威力,不在于让违法者“消失”,而在于剥夺其继续利用公共资源为自己牟利的空间。

学术领域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逻辑。一位因学术造假受到官方处理的学者,其成果仍然完整地存在于中国知网等公共学术数据库中,继续被引用、下载,造假行为的惩戒效果大打折扣。如果知网能够在这些学者的作者主页上标注“劣迹学者”标签,就像劣迹艺人无法在主流平台上继续露面一样,让每一位检索者在查看论文时都能获得完整的信息,那么学术失信的成本将真正落实到每一个人头上。这并非要“封杀”学者的全部学术贡献,而是要让其失信记录与其学术成果并列呈现,交由学术共同体自行评判。

制度设计必须建立在严谨的程序保障之上。耿同学举报的案例揭示了另一个问题:学术监督不能总是依赖民间力量的个体努力。2026年1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集中通报了46名学者的科研不端行为,涉及抄袭剽窃、购买代写服务、违规评审请托等多种情形,多名学者被取消项目申请资格3至7年不等。这些案例表明,官方并非没有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而是处理结果的“可见性”严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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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这些已经官方认定的失信学者,在知网等核心平台进行标注,就能打破“处罚归处罚,平台归平台”的割裂局面。

同样值得参照的是2026年3月正式施行的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其明确规定对违规行为可“取消一定期限内的相关资格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知网的“劣迹学者”标签完全可以与这个数据库实现联动,让标注有据可查、有规可依。标注的对象应当严格限定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技部、教育部等官方机构正式通报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并根据不端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设置分级标注和展示期限,确保程序正义。

当然,任何制度设计都不能回避其潜在的风险与成本。有人担心,知网作为学术数据库进行“劣迹标注”是否会侵犯学者的正当权益,是否会因标注失当而损害学术界的声誉环境。这种担忧并非没有道理。劣迹艺人制度在实践中也曾引发“一刀切”的争议,部分关联作品因此被无差别下架,给无关合作方造成了损失。学术领域的标注更需谨慎。因此,“劣迹学者”标签的设计必须包含明确的复核和申诉机制。如果学者对认定有异议,应有畅通的申诉渠道;如果官方后来撤销或变更了处理决定,平台应同步更新标注状态。

此外,标注需要借鉴广电总局对污点艺人所涉剧目采取“分级分类处置”的做法,避免对所有被标注学者一刀切处理,而是根据失信的严重程度设置不同的标签类型和展示期限。

更为根本的挑战在于,目前知网的撤稿标注机制尚不完善,有研究指出高达45%以上的撤稿论文未在数据库中标注“撤稿”。在这样的技术和管理基础上推动“劣迹学者”标签,需要平台和监管部门付出更多努力来提升数据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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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同学在接受采访时说过一句话:“我内心深处是热爱科研的,只不过我爱的科研是真正意义上的科研”。真正热爱科研的人,不会容忍学术造假侵蚀学术共同体的根基。从耿同学的“孤勇者”式打假,到基金委批量通报处理结果,再到科技部出台新的调查处理规定,我们看到了学术诚信治理的多重努力。然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的效果在于信息透明。将学术造假的学者在知网等平台标注为“劣迹学者”,并非是给个人打上永远无法洗脱的烙印,而是建立一个让学术失信记录可见、可查、可监督的公共机制。

当一个学者因造假受到官方处理后,他的名字和成果不应仍然以完好的姿态出现在平台上,继续享受不应得的学术声誉。劣迹艺人无法继续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学术失信者也理应在公共学术平台上留下应有的痕迹。学术诚信不应该是靠“耿同学”们的个人检测来维持,而应该成为一种渗透在制度血液里的自觉。如果有一天,每一位科研人员在进行学术活动时,都能清晰意识到自己的每一个不端行为都将被公开记录、永久可见,那么学术造假的成本才能真正高到让绝大多数人望而却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