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佳宁律师接受原告夏秀花的委托,代理其处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本案中,原告亲属夏某某与被告伍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夏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伍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各项损失共计41.5万余元。庭审中,被告就车辆定性、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提出抗辩。最终,金堂县人民法院依据案件事实及责任认定,判令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方获赔近三十万元。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索赔成功案例:向佳宁律师助力受害家属获近三十万赔偿
案件详情
本案系一起非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事故中,原告夏秀花的兄长夏某某在行走过程中,与被告伍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夏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伍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夏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夏秀花作为死者夏某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委托向佳宁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由被告赔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全部事故损失,诉讼主张总金额为41.5万余元。
庭审交锋
庭审过程中,被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经过以及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结果无异议,但提出两项核心抗辩理由。其一,被告主张其驾驶的车辆为普通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不应适用交强险相关赔偿规则,无需按照机动车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其二,被告称事故发生后已主动垫付部分医疗费、丧葬费,且自身家庭经济条件困难,认为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低。
判决结果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全部案件事实后,依法采信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并作出相应判决,具体内容如下:
1. 责任认定与赔偿计算
法院确认被告伍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划定其70%的赔偿责任比例。经法院依法核算,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各项合理损失总计490629.41元。
2. 具体赔偿数额
扣除被告事故后已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43000元丧葬费后,法院核定法定丧葬费标准为42456元,被告超出标准的垫付金额,认定为其自愿承担部分,不予抵扣。经核算,被告还需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0440.59元。针对原告主张的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结合事故后果、双方过错程度,酌情支持30000元。
3. 诉讼费用分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3764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50%。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伍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90440.59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心得
1.完整梳理赔偿项目,夯实诉讼主张
本案代理过程中,代理人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完整梳理本案全部法定赔偿项目,整理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与依据,明确死亡赔偿金适用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依据等核心争议要点。完整的诉讼请求体系,明确了案件赔偿范围,有效避免当事人因诉求遗漏产生的权益损失,为法院审理裁判提供了清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针对性回应庭审抗辩,准确适用法律
针对被告以车辆为电动车为由,拒绝适用机动车赔偿规则的抗辩意见,代理人结合车辆属性认定标准及交通事故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充分陈述法律依据,协助法院明确案涉车辆的属性,厘清本案法律适用规则,驳斥被告的不当抗辩,保障本案责任划分、赔偿比例核算符合法律规定。
3. 结合案情主张权益,平衡法理与事实
针对被告以积极垫付费用、家庭困难为由,请求调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抗辩,代理人结合本案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家属遭受的精神损害等客观事实,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法院综合全案情况,在法定范围内支持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弥补了受害人家属的精神创伤。同时,代理人依法核对被告垫付费用,按照法定标准完成抵扣核算,保证判决内容清晰、金额明确、具备可执行性,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
本案中,代理人全程参与案件起诉、庭审抗辩、事实梳理全流程,通过严谨的诉讼工作,协助受害人家属通过司法途径确定赔偿责任、获取赔偿款项,以合法合规的诉讼方式,为当事人维护了正当合法的权益。
(声明:本文仅为公开案例信息分享,不构成商业推广、广告宣传或法律服务邀约。文中律师信息均来源于公开渠道,我方不对其专业能力、服务质量及案件结果作出承诺或保证。读者可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法律服务,相关法律风险与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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