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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陈大哥与陈二哥系亲兄弟。家中房屋拆迁后,兄弟二人于2017年签订回迁房分配协议,对三套回迁房进行了分割。
2023年,陈大哥以陈二哥未履行房屋过户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分家协议。
陈二哥辩称,2017年的协议仅对房屋分配进行了约定,并未约定过户义务。双方另有其他协议约定过户事宜,两份协议相互独立。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2017年签订的回迁房分配协议仅对房屋归属进行了约定,并未约定陈二哥负有过户义务。双方关于过户事宜另有约定,属于独立的合同关系。
陈二哥不存在违反2017年协议的违约行为,陈大哥要求解除该协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驳回了陈大哥的诉讼请求。
【律师胜诉心得】
分家协议的履行要点:
·多份协议相互独立,一份协议的履行问题不能作为解除另一份协议的理由;
·分家协议重在明确房屋归属,过户是后续履行行为,未过户不影响协议效力;
·解除合同必须有法定或约定事由,不能随意解除;
·建议在分家协议中同时明确约定过户时间和违约责任,避免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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