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21时许,天津市宝坻区发生一起由天津双佳科技公司组织的聚众涉恶案件。案外人张复生在劝架时遭到双佳科技公司经理李爱民等多人殴打,经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证明,下颌骨多处粉碎性骨折、9颗牙齿折断脱落、张口度小于1.5厘米、面部严重变形、脑外伤综合症。经多份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六级残、八级残和两个十级残。
但针对本案,天津高法没有法医鉴定资质的李宏杰和陈光明却在没有见到张复生的情况下,作出了构成轻伤的(2004)高医鉴字第604号法医学鉴定书,在该份所谓的鉴定书中,不仅隐瞒伤情,如记载了张口受限,但却没有记载判定轻、重伤标准的具体受限尺寸,以及9颗牙齿折断脱落和脑外伤综合症、面部变形等重伤情,而且还明确了仅是“根据目前的情况,显然不是最终的准确结论,并还没有该两位所谓鉴定人的签名和各自的鉴定资质介绍。
依法该份所谓的鉴定书本应无法,但宝坻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刑附民判决书、天津第一中级法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刑附民裁定书却据此作为判案的依据,将重伤案件按照轻伤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带鉴定人的相应资料说明”。据此,该两位无法医鉴定资质的所谓鉴定人显然已经构成故意枉法,且造成重大错案的伪造证据罪。
为了继续追踪这份已长达22年违法鉴定的真相,我于2026年4月17日又再次给天津高法寄去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书》,天津高法于第二天收到。我在该份信息公开申请书中,共提出了针对该份鉴定书的7份信息公开具体内容:
一、李宏捷、陈光明是否有从事医学鉴定的专业技术职称?
二、李宏捷、陈光明为何没在鉴定书中签字?
三、鉴定结论可否不用复核人复核以及复核人签字?
四、法医学鉴定可否仅依据文证资料而非实体检验?
五、法医学鉴定可否仅记载模糊伤情,而不记载实际尺寸,如只表达“张口受限”,但对关系到轻、重伤标准的受限尺寸却无记载。
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专用章”该由谁掌握?
七、该鉴定是否违反《刑诉法》第147条规定,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信息公开的答复时限是20个工作日,但对如此简单的一个信息答复申请,天津高法却在35天后也未依法作出答复。依照相关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即构成不履行政府信息法定职责,属于违法行为。现依法向天津高法提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控诉,并申请对渎职法官的追责。因为本案不仅是致人重伤的涉黑涉恶,而且对这种涉恶势力的保护伞也已经渗透到司法系统的内部之中,相关法官涉嫌成为了涉恶者的共犯,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不严惩经办者,中央的纠正冤假错案风暴岂不是成了一纸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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