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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地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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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商鞅变法确立的以耕战为目标的社会组织结构和权力体系,推动了中央集权与君主专制制度的发展,并最终建立了大一统的皇帝制国家,这一历史进程在基层社会主要体现在乡里什伍组织及闾里化聚落的建立。汉代聚落形态的人为规划性减弱、自然性增加,这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以及基层社会控制策略的转变等因素有关。秦汉基层社会控制政策的差异是聚落形态闾里化与自然性特征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地理环境差异、风俗习惯不同等因素决定了聚落形态具有多样性特征。秦汉聚落形态演变规律与特征,是基层社会控制政策差异的外在表现,其目的本质上是构建稳固的乡里社会秩序,这一政策成功与否,也直接影响了国家的命运。

关键词:秦汉;聚落形态;商鞅变法;闾里化;自然性

聚落是人类生产与生活的场所。《史记》《汉书》“一年而所居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稍筑室宅,遂成聚落”等说法,表明时人观念中聚落是与城邑相对的定居场所,故本文所谓聚落是指位于县级行政中心所在地之外的乡野居住点。学界关于秦汉聚落形态研究的成果颇丰,一种观点认为秦汉时期的聚落多具有门闾、垣墙等建筑设施,与此不同,有学者认为应对城邑之里与乡野之里的形态差别进行区分。三杨庄遗址发现后,不少学者认为它是自然形成的,反映了汉代聚落形态的多样性。目前,考古资料已经证实秦汉聚落并非都由“室居栉比,门巷修直”的闾里组成。那么,乡野之里是否均不具有门闾、垣墙等建筑设施和整齐划一的形态,以及秦汉时期聚落形态的整体演变规律等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本文将对秦汉聚落形态的特征与演变规律进行分析,不当之处,敬请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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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商鞅变法与聚落形态的闾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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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县制是商鞅变法在地方行政制度方面的主要措施之一。《史记·秦本纪》记载,秦孝公十二年(前350):“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张守节《正义》曰:“聚犹村落之类也。”《史记·商君列传》:“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史记·六国年表》:“初聚小邑为三十一县,令。为田开阡陌。”此次设县的数量,文献记载不同,对此有不少研究成果可作参考,这里暂不讨论。关于“集小乡邑聚为县”的具体方式,学界有不同意见,一部分学者认为是将“小乡邑聚”集中到县城中去,进行了统一的改造;另一部分学者反对这种观点,认为商鞅只是将分散于乡野的自然聚落纳入行政管辖而已。后一观点近年来得到了不少学者的支持,尤其是河南内黄三杨庄遗址汉代聚落的分布形态,强化了秦汉时期乡野多为自然聚落的认识。

建立君主对臣民的直接控制是商鞅变法的目的之一,与县制相配合的乡里制度,目的是“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徐复观认为,商鞅“将臣民的整个生活,都控制于连坐及战时军法之下。这是商鞅政治的基本动力,及秦国政权的基本保障”,“商鞅的‘令民为什伍’,除了便于战时动员外,更为了平时便于‘相牧司连坐’,换言之,这一方面是军事组织,军事控制;同时又是刑法组织,刑法控制”。“什伍”是商鞅变法实现基层社会控制的最基本的军事与行政组织,其功能的实现与作用的发挥,在当时社会环境下,需要借助闾里的建筑结构。张金光指出:“商鞅变法,‘集小都乡邑聚为县’,既集而为县,则必当有集为乡、集为里之基础编制,也就是说行政里的编制则必然有打破自然村而有所归并者······秦于乡野可能多自然村合编里的现象,这标志国家行政区划制度走向更高级的阶段。对商鞅变法‘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人多只知其‘为县’、‘为伍’,却忽视了‘为县’与‘为伍’之间的中间环节的创立。其实,在‘集为县’的同时,乃是新的县、乡、里、伍行政系统规范化的确立。”所以,里门、垣墙等设施只是加强基层社会控制的物质形态与手段,其本质是为了配合闾里内里长、里父老、什伍组织等“相牧司连坐”系统,二者的功能互为表里。文献与秦简中大量出现被处以城旦舂等刑罚者的历史背景,与当时需要大规模地修筑城邑与闾里的垣墙等建筑设施不无关系。

聚落的城邑化和闾里化,是秦控制基层社会、构建乡里社会秩序的产物,“集小乡邑聚为县”必然存在对原来没有建立社会控制或控制力度较弱的“小乡邑聚”进行拆分、合并与迁徙等重组行为,如若不然,新设立的四十余县就无法落到实处。由于史料有限,这种说法似乎仅是逻辑的推理,但秦简证明了这种推理的合理性,如里耶秦简:

【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庚子,启陵乡敢言之。都乡守嘉言:渚里不

劾等十七户徙都乡,皆不移年籍。令曰:移言。·今问之劾等徙

书,告都乡曰启陵乡未有枼(牒),毋以智(知)劾等初产至今年数

【皆自占】,谒令都乡自问劾等年数。敢言之。16-9a

□□迁陵守丞敦狐告都乡主以律令从事。/逐手。即

甲辰,水十一刻刻下者十刻,不更成里午以来。/貄半。16-9b

这是一份启陵乡、都乡、迁陵县廷之间处理启陵乡渚里“劾等十七户徙都乡,皆不移年籍”一事的往来文书。里耶古城北护城壕出土户籍简反映迁陵县南阳里的户数规模在25户左右。就当时里的户数规模来说,渚里17户迁往都乡应是整体迁徙。晏昌贵在分析启陵乡下辖里时指出,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以前,启陵乡另有渚里,迁移至都乡以后,渚里大约已不复存在。都乡亦不见渚里之名,可见迁移之人多已融入其他里中,渚里之名被取消了。这种整体迁徙应是一种有规划的政府行为。《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王政十六年(前231),“初令男子书年”,这一制度的实施已为睡虎地秦简《编年记》所证实。渚里17户尚没有年籍,可能是因为“秦占领楚地伊始,这项工作还没有全面展开,所以迁陵县听从了启陵乡的请求,令都乡自行查问移民的年龄。随着秦的统治走上正轨,‘书年’的制度就会全面严格执行。里耶出土的这批户版,应该就是这种过渡阶段的产物”。可见,此时秦正在重建迁陵县的统治秩序,“书年”和将乡野之里迁往县廷所在的都乡均属于必要措施。这说明为了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对分散人口进行集中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除将分散的里合并之外,秦还对一些规模过大的里进行了拆分,并且相关措施已经制度化和法律化,如岳麓秦简:

诸故同里里门而别为数里者,皆复同以为一里。一里过百而可隔垣益为门者,分以为二里。□0466

□出归里中、里夹、里门者,□车马,衷为门介(界),更令相近者,近者相同里。0944

所谓“诸故同里里门而别为数里者,皆复同以为一里”,是指曾经同里而被拆分成数里的,一律重新合并为同一个里。对于重新合并后,里户数超过百户,且可以“隔垣益为门者”,要分成二里。可见,在划分里时,既贯彻了户数的要求,又考虑到了现实中里的外部形态等各种复杂情况,采取灵活的划分政策。这则材料说明秦里具有很强的规划性,受到国家行政手段的干预,并以律令的形式加以贯彻和普及。

里耶秦简记载了闾里拆分的实际案例,前引里耶古城护城壕出土的“南阳里户籍简牍”所载之“南阳里”,有学者认为:“南阳里为楚国(即简文中的‘荆’)原有里名,秦人占领该地后,重新统计里居户口,此即今所见之‘南阳户籍简牍’,但随后将南阳里一分为二,即属于贰春乡的‘南里’和属于都乡的‘阳里’。”如果此推测属实,则说明秦对人口实行了严格的控制,对聚落进行的迁徙与拆分并非一时一地之措施,而是随着占领区的扩大加以普遍推行。

《史记·秦本纪》记载,昭襄王二十一年(前286),“(司马)错攻魏河内。魏献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东赐爵,赦罪人迁之”。无论是“出其人”,还是迁入新居民,都伴随着强大的权力支配作用。新迁入居民的居住模式应事先进行过严格的规划。晁错所论徙民实边的“营邑立城,制里割宅”之制,原本就是对这类历史故事的继承。商鞅变法所制定的“为田开阡陌封疆”政策,从与定居生产、生活相适应的农业这一生计模式的角度分析,在田地被重新设立封疆时,必定也包括对聚落居住区进行的重新规划。居民区及其周边的农田和其他自然环境是构成聚落必不可少的物质要素。也就是说,随着阡陌封疆的重新规划,居民区的形态必然也跟着发生变化,这也正是秦汉时期“名田宅制”明确规定田地与宅地一起授予庶民的原因。

商鞅“集小乡邑聚为县”本质是通过推行郡县乡里制度,建立国家在基层社会的权力体系。基层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单元——里,一方面利用里典、里父老、伍长等吏员构建有别于宗法分封制下以“宗族”为纽带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利用里的建筑形态进行严格的社会控制。闾里建筑形态的作用与行政组织的职能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尤其是古代社会转型期,结构稳定的乡里秩序体系尚未构建完成,国家的基层社会权力体系尚未建立,更需要利用闾里的建筑形态进行社会控制。在行政手段干预下,商鞅变法“集小乡邑聚为县”的措施,不可能只是改变原有自然聚落的行政隶属关系,而应是在秦所能控制的疆域范围内,人为地展开一场聚落城邑化和闾里化的运动。当然,这并不是说分布于乡野的自然聚落已经完全被整合,而且商鞅变法作为一场持续的自上而下的改革运动,其所制定的政策在实践中也会不断地被调整和完善,直到适应社会的实际需要,这对当时聚落的规模及形态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使聚落形态表现出多样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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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土简牍所见秦聚落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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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之外的乡野聚落广泛存在,如里耶秦简反映迁陵县除县廷所在的都乡外,还有启陵乡和贰春乡,其中启陵乡下辖成里,贰春乡下辖南里、东成里、舆里。由于行政区划的变化,迁陵县还曾设置渚里、右里、贾里、南阳里等。这些已经被纳入乡里统治秩序中的乡野之里,其形态是否整齐划一,仍存在争议。除乡外,县城之外仍然有聚的存在。有史料反映它们内部被规划为布局规整的闾里,并设置了里吏进行管理,这表明商鞅在“集小乡邑聚为县”时,对乡野聚落的形态进行改造是可能的,如《史记·樊郦滕灌列传》载:“曲周侯郦商者,高阳人。”唐司马贞《索隐》:“高阳,聚名,属陈留。”唐张守节《正义》:“雍丘西南聚邑人也。”可见,高阳原本是聚。《史记·郦生陆贾列传》载:

郦生食其者,陈留高阳人也······为里监门吏······后闻沛公将兵略地陈留郊,沛公麾下骑士适郦生里中子,沛公时时问邑中贤士豪俊······沛公至高阳传舍,使人召郦生······郦生曰:《······夫陈留,天下之冲,四通五达之郊也,今其城中又多积粟。臣善其令,请得使之,令下足下。即不听,足下举兵攻之,臣为内应。”于是遣郦生行,沛公引兵随之,遂下陈留。高阳,南朝宋裴骃《集解》:“徐广曰:‘今在圉县。’”《史记·高祖本纪》:“西过高阳。”裴骃《集解》:“文颖曰:‘聚邑名也,属陈留圉县。’瓒曰:‘《陈留传》曰在雍丘西南。’”高阳的行政隶属关系,文颖、徐广、瓒等人系从汉代以后的行政区划言之。胡宝国指出,《史记》记载人物籍贯的方式相当混乱,出现了以战国国名、封国国名、郡名、县名、郡县名等为籍贯的方式,但是翻检全书,又于混乱中有清晰的特点:以县名为人物籍贯的场合非常多。郦食其为刘邦献计攻打陈留时说“臣善其令”,可知这里的陈留确指陈留县,秦时属砀郡。“沛公将兵略地陈留郊”,自然是指陈留县郊外。高阳在行政上隶属于陈留县,且位置距陈留县城当不至太远,这样,刘邦麾下与郦食其同里的骑士方能在刘邦略地至陈留县郊外时得以返回里中。可见,《史记》记载郦食其籍贯时使用了县聚名的方式。郦食其所居高阳聚之里位于陈留县之郊外,属于县城之外的乡野之里。郦食其“为里监门吏”,说明这个“里”属于人为规划整齐划一的里,具有门闾、垣墙等基础设施。此外,高阳又被称作“邑”,所谓“沛公时时问邑中贤士豪俊”,正与前引裴骃和张守节的注解相呼应,足见高阳虽然是一个聚邑,也应建有一定的城墙等设施。情况与此类似的还有刘邦出生地丰邑。

《汉书·高帝纪》载:“高祖,沛丰邑中阳里人也。”颜师古注曰:“沛者,本秦泗水郡之属县。丰者,沛之聚邑耳。方言高祖所生,故举其本称以说之也。此下言‘县乡邑喻告之’,故知邑系于县也。”作为沛县的聚邑,丰下设置有中阳里,这个里也应当是整齐划一的。据《汉书·高帝纪》载“秦二年十月,沛公攻胡陵、方与,还守丰。秦泗川监平将兵围丰。二日,出与战,破之。令雍齿守丰”。《史记·高祖本纪》记载高祖十年(前197),“七月,太上皇崩栎阳宫。楚王、梁王皆来送葬。赦栎阳囚。更命郦邑曰新丰”。张守节《正义》引《括地志》:“新丰故城在雍州新丰县西南四里,汉新丰宫也。太上皇时凄怆不乐,高祖窃因左右问故,答以平生所好皆屠贩少年,酤酒卖饼,斗鸡蹴踘,以此为欢,今皆无此,故不乐。高祖乃作新丰,徙诸故人实之。太上皇乃悦。”《西京杂记》:“高帝既作新丰,并移旧社。衢巷栋宇,物色惟旧。士女老幼,相携路首,各知其室。放犬羊鸡鸭于通涂,亦竟识其家。”可见,原丰邑的聚落结构布局也是整齐划一的。

高阳和丰的情况,说明商鞅变法所谓“集小乡邑聚为县”,并不是把所有乡聚都集中到县城中去,乡野仍然存在一定的聚邑,但它们的形态应该是以规划整齐的闾里为主。这些聚邑之所以修筑城防等设施,军事上的需要可能是一个重要原因。贾谊在《过秦论》中分析秦“常为诸侯雄”的原因时,提到“秦小邑并大城,守险塞而军,高垒毋战,闭关据阨,荷戟而守之”。这里的“小邑”很可能就是指县城之外的形态整齐划一的聚邑。出于当时形势的需要,除将一部分位于乡野的聚落并入大城之外,就是在一部分聚落周围修筑军事防御设施,甚至是城郭。这些聚邑最初可能规模较小,后来人口规模扩大,加上防卫需要而修筑的城墙等防御工事,逐渐形成了规模较大的聚邑。如高阳拥有“传舍”,说明它处于交通要道上,又临近陈留县城,故人们在这里汇聚,从而形成规模较大的聚邑。

天水放马滩秦墓木板地图对当时的聚落形态也有所反映。地图共有七幅,注记有居民点、山、谷、河流、关隘、林木等物产资源以及道路里程等,其中图一注记的地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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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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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封丘、右田、中田、南田、广堂等。这些地名外面均画有适当的方框,徐日辉指出,“封丘”与“中田”“杨里”的方框面积相等,而且所有方框的画法都是手工操作,没有使用直尺等工具,所以线条大小各不相同,但指导思想统一、画法一致,看不出有“里”“县”之分的迹象,不存在以框大小定“里”“县”的具体图式。仔细观察注记地名与方框的关系,可知方框随地名字迹的大小、宽窄变化而变化,又因系手绘而呈现出不规则性,故此说可信。晏昌贵指出,必须承认放马滩各图表现的地理因素确有不同,图一的地名全都加方框,表示居民点。但各居民点之间并无界线,所以严格地说,并非“政区图”。图二居民点“广堂”“中田”加方框,其余则不加,表示一般地名或河谷山川名。就图一居民点来说,不管“封丘”等是否是更高一级的行政机构名称,但“□里”“槐里”是位于乡野的闾里这一点,没有太多疑义。很直观,聚落呈现沿河流分布的形态。由于地图注记仅表示居民点的位置,所以无从了解聚落的内部形态。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与山川河谷等地名相区别,居民点外面加了方框,这是学者们判断这些地名是居民点的主要依据之一,表明城邑、闾里四周的垣墙等建筑设施可能对地图图示的体例产生了影响。故此,放马滩地图所涉及的乡野之里可能具有垣墙等建筑设施,内部形态较为规整。

放马滩地图二中还有一个地名需要特别予以解释,那就是“乍格”。“乍格”,原释作“山格”,关于其性质,存在不同意见。何双全指出图一、图二可称为《政区图》,以居民点和行政建置为重点,标出了县、乡里治所的位置。曹婉如认为:“图中注记的居民点和行政建置,有外括方框的,如图一的注记均括方框;有不括方框的,如图二的‘永成’‘山格’等均不括方框。外括方框的居民点可能等级较高,比较重要。”带方框的居民点有“槐里”等里名,比里等级低的居民点,可能是尚未形成规模的自然聚落。《史记·酷吏列传》:“置伯格长以牧司奸盗贼。”裴骃《集解》引徐广曰:“一作‘落’。古‘村落’字亦作‘格’。街陌屯落皆设督长也。”《汉书·酷吏传》正作“置伯落长以收司奸”。“乍格”的“格”,晏昌贵认为疑读为“落”。王子今认为:“‘落’作为单字,未必可以理解为‘村落’‘聚落’,应当是指集合而成为‘村’‘聚’的个别民户的居所。”如此,则“格”可能是人户较少、居址尚未经人为规划、自然形成的居民点。郭涛认为“乍格”与山、谷、谿类地名一样不以方格框定,这与“田”“里”等以方格框定标示具有明确赋役、户口管理的行政意义有别,是与集村型聚落“里”不同的另一种聚落,即散村型聚落“落”。如果这一推论成立,则放马滩地图上同时出现了规划齐整的闾里和尚未形成规模的自然聚落。

不过,因为上述推测的主要依据是地图注记方法,故而仍存在疑点。侯旭东曾指出大葆台汉墓竹简“樵中格”的“格”与“村落”相当,是汉代的一种聚落称呼。对此,陆德富从音韵、训诂等角度进一步作了论证。关于“山格”的性质,侯旭东指出虽然尚无法确证一定是聚落或居民点,但是至少证明“格”作为表示地点或聚落的称呼出现得很早,且分布颇广。王子今则将“乍格”解释为木名。虽然放马滩地图图三、图四中有“松”“桐”“橚”等木名,但图二注记除去“格”为木部字之外,并不见其他与林业等经济资源相关的内容。此外,图二中与“乍格”注记格式相同的还有“光成”,也与木名无涉。带方框居民点注记的字体方向,全部与河流方向垂直,而表示山川河谷的地名,无论是单字的字体方向,还是注记文字的整体排列方向均与河流方向相同。这种极强的规律性,不能不说反映了制图者的主观意志,即两者表示的内涵有别。图二“乍格”“光成”无论字体还是文字排列方向均与河流方向相同,从图示规律说,这两个地名与带方框地名的性质应有差别,与山川河谷等地名的注记方式相同,故此我们认为它们是河流名称的可能性较大。虽然目前关于“乍格”“光成”两地名性质的判定,仍有一定的疑问,但是地图对性质不同的地名采用了不同的标示方法是可以肯定的,加方框的居民点表示位于垣墙等建筑设施之内,没有加方框的也不能排除是自然聚落的可能性。

分散型聚落实际上广泛存在,北京大学藏秦简《水陆里程简册》中出现了“豰**落”“三屋落”“当洛亭”等地名,郭涛指出:“‘落’应当是战国时期北方黄河流域普遍存在的一类聚落形态和行政组织,秦统一六国后保留下来并全面铺展,推行的基础是它与‘里’一样都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聚落类型。”“落”出现在记录道路里程的简册中,说明虽然其规模较小,但并没有脱离国家的控制,秦乡里政权的权力体系是一元化的。北京大学藏秦简证实了“落”的普遍性,但分散型聚落的广泛存在与秦聚落形态的闾里化发展趋势并不矛盾,前者构成了后者的基础。分散型聚落反映了聚落形成和发展的自然过程,闾里化聚落则反映了行政手段对聚落形态的影响,二者同时并存,充分说明聚落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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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汉代聚落形态的发展与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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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学者宫崎市定的“都市国家说”在中国学界有一定的影响力,但他对秦汉聚落形态的描述,与历史并不相符。国家形态的决定性因素是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权力结构体系,是否居住在城邑之中不是判断“都市国家说”是否成立的关键,过分强调自然聚落的广泛存在,容易忽视国家利用行政手段改造基层社会聚落形态这一历史事实。乡野聚落是否均被纳入到乡里行政体系之内,被纳入乡里行政体系的乡野之里是否均具有整齐划一的形态,与政府控制乡野聚落的需要性及迫切性密切相关。

《汉书·王子侯表》载,江阳侯刘仁“元康元年,坐役使附落免”。颜师古注曰:“有聚落来附者,辄役使之,非法制也。”江阳侯役使的聚落可能并未纳入乡里行政系统之内,所以江阳侯私自役使不符合法制。可见,秦汉时期必定存在尚未被纳入到乡里行政体系内的聚落。即便是一些已被纳入乡里行政体系之内的乡野聚落,由于受地理环境、经济水平、社会控制的需求度等因素的影响,其形态也可能未被闾里化。尤其是汉代,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口增长,这就必然导致原有聚落的扩建或新聚落的修建。而随着社会转型的完成与战争的结束,运用行政手段构建整齐划一、空间封闭的闾里进行社会控制的迫切性降低,扩建或新建聚落主要考虑的是它与周边地理环境的适应性。在这一历史背景下,聚落形态更多地表现出自然性特征,“聚”这一概念所对应的实体也更加丰富,内涵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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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松长指出:“简文中所记的‘夷聚里’也就是蛮夷聚居的里,聚居也就是意味着这些蛮夷尚处于聚落散居的状态,而‘里’则说明这些聚落散居的蛮夷已经被编户管理,‘夷聚里’虽然地处偏远,但仍需要上交赋税。”这说明即便是偏远地方的蛮夷聚落,虽然可能还处于散居的状态,但依然会被纳入到乡里行政系统中去。

其次,原有乡里体制下的聚落规模扩大。一些已经被纳入乡里体系的闾里化聚落,由于人口的增长,规模不断扩大。汉宣帝即位后,下诏为戾太子议定谥号和设置园邑,有司奏请“故皇太子谥曰戾,置奉邑二百家。史良娣曰戾夫人,置守冢三十家。园置长丞,周卫奉守如法”,于是“以湖阌乡邪里聚为戾园,长安白亭东为戾后园”。这里的“邪里聚”,当是因邪里规模扩大,而被称为“邪里聚”。也就是说,济南国“历城有铁,有巨里聚”。所以,朱桂昌认为:“聚由里发展而成。”对此,王子今指出尚须论证。我们认为聚的形成模式是多元的,既有自然形成的新聚落,又有在里的基础上发展扩大而来的。除了“里”规模的扩大形成“里聚”外,其他形式的居住地,在同样规律作用下,也不断扩大,形成了“聚”。如蔺相如出使秦国曾经住过的“广成”传舍,在东汉时期发展为“广成聚”。再如刘秀北徇燕赵,使冯异与寇恂抵拒朱鲔,冯异因率兵渡河,与更始河南太守武勃“战于士乡下,大破斩勃”。李贤注:“《续汉书》曰:士乡,亭名,属河南郡。”《续汉书·郡国志》载河南尹雒阳县下有“士乡聚”,刘昭注补曰:“冯异斩武勃地。”士乡聚应是因人口增加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再次,“聚”获得了国家的正式认可。东汉人王充在《论衡·书虚篇》中指出:“天下郡国且百余,县邑出万,乡亭聚里,皆有名号。”这是将“聚”与“乡”“亭”“里”等机构并列,说明到王充时“聚”不仅十分普遍,而且具有自己的名号。《汉书·平帝纪》载:元始三年(3)夏,“立官稷及学官。郡国曰学,县、道、邑、侯国曰校。校、学置经师一人。乡曰庠,聚曰序。序、庠置《孝经》师一人”。颜师古注:“聚小于乡。”在这种国家设置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正式场合,“聚”与“郡”“国”“县”“道”“邑”“侯国”“乡”等并列,且专门设有教育机构“序”以及置《孝经》师一人,可见“聚”正式获得国家认可。乡、聚所置学校名称的差别,反映了二者在行政关系上也存在差异。关于“聚”的规模。《后汉书·光武帝纪》:“伯升于是招新市、平林兵,与其帅王凤、陈牧西击长聚。”李贤注:“《广雅》曰:聚,居也······《前书音义》曰:小于乡曰聚。”再如,《后汉书·刘玄传》载:王匡等“共攻离乡聚,臧于绿林中”,李贤注:“离乡聚谓诸乡聚离散,去城郭远者。大曰乡,小曰聚。”可见,李贤认为聚小于乡。问题的关键是这个“小”字如何理解,是指行政级别的高低还是指人口数量、占地面积等规模的大小。实际上,随着“聚”作为聚落名称的广泛使用,其所对应的行政级别并不是单一的。

最后,“聚”作为聚落名称的使用更加广泛。西汉时期以“聚”为名的聚落,据《汉书·地理志》记有22处,其中14处是王莽时期将县(侯国)改为聚的。据《续汉书·郡国志》记载,东汉时期的“聚”有56处。整体而言,“聚”作为地名使用,到东汉时期增多了。这一趋势应该引起注意,可能反映了人们对“聚”接受程度的增加。更为重要的是,“聚”可以冠在不同行政级别的地名上。如前面提到的“邪里聚”“巨里聚”,是以里名为“聚”名的例子。将里视为聚落类型之一,应是当时人的观念,如据《后汉纪·光武皇帝纪》记载:王丹,本京兆下邽人,王莽末年避居陇西,“家累千金,好施周急”,于是“聚落化之,遂以殷富。闾里犯罪者,喻其父兄而致之法;丧忧者量其资财为之制度”。这里“聚落”和“闾里”是对应的相互指代关系。《续汉书·郡国志》所载“聚”的行政级别,齐涛认为“一般都是乡邑所在”。马新认为“有些可能为县治所在,多数或是乡邑所在”。王彦辉指出:“两汉志于某县、邑、侯国目下所注‘××聚’,或许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自然聚落,而是经过行政编制的乡。”可以肯定,它们并非自然聚落,如陈留郡外黄县葵丘聚“城中有曲棘里”,“聚”建有城,而且可能设有多个里,说明它已经被纳入到当时的行政区划中。但“聚”的行政级别问题,须针对具体材料作具体分析。尹湾汉简《集簿》载:“乡百七十□百六里二千五百卅四。”周振鹤指出:“□是一个关键字,可惜已泐,未能读出,但根据上下文意,此字似非‘聚’字莫属······如果以里数被乡聚之数所除,则平均一个乡(聚)是9.18里,颇与‘十里一乡’之数合。”显然,这里将乡、聚视为同级。《居延新简》E.P.T40:46记载“□□郡县乡聚移徙吏员户”,黄今言认为简文说明“‘聚’小于‘乡’,聚等同于乡级以下的里”。王彦辉认为“按秦汉制度,户籍正本藏乡,副本呈报县廷,所以‘移徙吏员户’的官府只能是乡以上的机构,如此则‘郡县乡聚’的‘乡聚’同属于乡一级”。但《居延新简》另一则材料说明“聚”的行政级别可能低于“乡”,简E.P.T50:3载:

亭长廿一人受乐成侯国三人凡廿四人

凡亭以下五十人受乐成侯国四人定长吏以下五十四人

乡八聚卌四户七千九百八十四口万五千七百卅五

从简文还不能直接判定四十四聚与八乡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新出湖南沅陵虎溪山一号汉墓简牍《计簿》为这一问题的讨论提供了新资料,如:

沅陵侯国凡六乡四聚户千六百一十二口六千四百八十一人 2+50+53

都乡凡一聚户七百卌二口二千八百一十八人 22

武春乡到其曼聚七十里去廷二百五里 35+47

虎溪山汉简《计簿》简22“凡”字表明简文所提到的这个“聚”应隶属于“都乡”,与简2+50+53的“凡”字表明“六乡四聚”隶属于沅陵侯国的文书书写格式和内涵相同,而简35+47不仅表明曼聚位于武春乡所统辖的地域范围内,而且说明聚在空间位置上与县廷、乡并不在一处。《居延新简》E.P.T50:3记载乡聚、户口数量的格式与虎溪山汉简《计簿》相同,其涵义亦应相似。聚可能发展为乡,如前面提到的高阳,秦末时为聚邑,《史记·郦生陆贾列传》“郦生食其者,陈留高阳人也”条,司马贞《索隐》曰:“《耆旧传》云‘食其,高阳乡人’。”高阳在汉代应设置为乡。此外,王莽还将一些县(侯国)改名为“××聚”。这说明可能到了西汉晚期,“聚”作为广义的居住地这一概念,被人们普遍接受,故将它用在不同级别行政单位的命名上。“聚”冠于不同级别地名中的原因,主要是随着人口的增长,各类居住区在缺乏人为行政干预的基础上,规模逐渐扩大,具有了聚落自然性发展的形态,于是“聚”具有了通称化的意义。乡野中新形成的自然聚落,在数量上则显然会多于作为政治中心的县乡等城邑,这也就是相关史料表明被冠以“××聚”居民点的户数规模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故此,仅从户数规模很难辨别它们的行政级别。如《汉书·史丹传》载汉成帝鸿嘉元年(前20)诏曰:“夫褒有德,赏元功,古今通义也。左将军丹往时导朕以忠正,秉义醇壹,旧德茂焉。其封丹为武阳侯,国东海郯之武强聚,户千一百。”《汉书·王莽传》载哀帝时,“太皇太后诏莽就第,朕甚闵焉。其以黄邮聚户三百五十益封莽”。虎溪山汉简《计簿》反映西汉沅陵侯国“泣聚户百卅四,口五百廿一人”。武强聚至少有一千一百户,黄邮聚不少于三百五十户,泣聚一百三十四户,这实际上均是人口自然增长,家户自然聚集居住的结果,政府并没有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进行过多干预。许慎《说文解字·部》:“聚,会也,从,取声。邑落云聚。段玉裁注:“邑落,谓邑中村落。这里段玉裁可能过度解读了,所谓“邑落云聚”是说邑、落均为聚,具有通称之义,即《广雅·释诂》所谓“聚,居也”之义。

那么,自然形成的聚落,其形态是不是完全不具有规划性呢?受到地理环境、风俗习惯、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因素的影响,自然聚落的建筑形态,如房舍的朝向、间距以及房舍与其他公共设施之间的关系等,均具有一定的规整性。因为人们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必然产生关于聚落的选址、结构、布局等基本建筑技术的科学认识。在行政手段干预下对聚落进行的整体性规划更多反映的是聚落的社会属性,而建筑科学知识指导下所产生的聚落特征是人类认识自然的结果,反映了聚落的自然属性。聚落兼有自然与社会双重属性,如作为汉代聚落多样性典型案例的三杨庄遗址,房舍不仅具有统一的朝向,而且它的分布也并非完全无规律可循,各房舍实际上是沿道路修建的,只是作为一个发展中的聚落,尚未形成规整性而已。再如,前述长沙走马楼西汉古井出土简牍所见的“夷聚里”既然已经被纳入乡里行政系统,它的外部形态恐怕就不会完全是一种自发形成的散居状态,可能也会受到行政手段的干预,具有一定的规整性。

综上所述,西汉建立以后,为了打击地方豪强势力,维护国家基层社会的权力,迁徙豪强及设置陵邑等措施仍在执行,但整体而言,基层社会权力体系已经建立,新的乡里秩序也逐渐稳定下来,利用闾里外部形态等物质化的手段进行人身控制的必要性降低。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多,必然导致原有居住区的扩大和新聚落的产生。所以,“××聚”的命名方式被人们广泛地接受,“聚”逐渐通称化,被冠在行政级别不同的地名上。“聚”内设立了专门的教育机构——序,则反映其地位得到了官方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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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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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聚落形态的闾里化是商鞅变法推行什伍制度的结果,并伴随着疆域的扩大而逐渐扩展。不可否认,秦疆域范围内分散型聚落与闾里化聚落共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必然导致全国范围内考古发现的聚落在结构形态上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商鞅变法后的基层社会政策对秦的历史产生了深刻影响,如秦亡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但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随着疆域的扩大,秦的基层社会控制策略没有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六国灭亡之后,秦原本相对单一的地区经济与文化面貌出现了多元化特征,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与风俗习惯各不相同。然而,统一后的秦帝国,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依然试图通过强大的官僚制建立单一的法治与吏治国家,这就形成了秦帝国基层社会控制政策单一化与基层社会的地理环境、经济水平、风俗习惯等多元化客观存在之间的矛盾。在这一矛盾的作用下,秦政与秦制的权力结构模式在基层社会的推广必然遇到地方的抵制,最终导致了帝国的倾覆。

鉴于秦政与秦制导致帝国速亡的教训,汉帝国对基层社会控制体系进行了调整,更多地注重和利用乡里原有社会秩序,如宗法血缘关系等,在秦亡后迅速地重建了乡里社会秩序,稳定了帝国的统治基础。在儒家思想统治地位确立以后,乡里社会原有的宗法血缘关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国家在基层社会行政权力的收缩,导致西汉以后县政重要性的凸显及乡级机构组织功能的式微。这就不可避免地弱化了行政因素对聚落形态的影响,一定程度上促使聚落在形成过程中出现了符合自身规律的自然性发展,从而使聚落表现出多样化特征。

作为人类生产与生活的场所,聚落之所以产生正是为了满足人们聚居在一起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的需要,所以聚居是聚落的本质特征。在一个新聚落达到稳定状态之前,它的结构布局必将与稳定态聚落有所差别,如相对较为分散等。所以,如果从某一时间横断面切入历史的话,聚落景观将表现出多样化特征,但其最终的归宿仍然是聚集式的聚落。以这样的一种动态视角看问题,无论是秦聚落的闾里化,还是汉代聚落的自然性发展,均是对秦汉时期聚落形态演变趋势的总体性概括,并不是说秦不存在自然聚落,汉一定没有规整的闾里化聚落,实际上它们是共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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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符 奎

来源:《中国史研究》2022年第2期

选稿:耿 曈

编辑:江 桐

校对:王昱婷

审订:耿 曈

责编:杜佳玲

(由于版面内容有限,文章注释内容请参照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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