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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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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构成要件是:

1.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根据立法解释,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征收",这里指为了公共利益,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

"征用",指为了公共利益,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占用",指一般地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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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指具有土地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的动机是徇私、徇情。

过失不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4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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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410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0亩以上;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20亩以上;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第1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或者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毁坏。【原阳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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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410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4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20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3)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原阳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原阳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原阳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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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阳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原阳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