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与汽车相撞,三轮车拐弯未让直行,交警认定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且驾驶员驾照已销户,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另一方机动车存在超速行为。

面对这种事故认定,保险公司往往抓住机动车这一属性,主张三者险只能按50%赔付。这种看似合理的拒赔理由,在法律实践中却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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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2年前办理的案件中,当事人果断起诉,最终法院判决按60%比例赔偿,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之所以只愿赔50%,核心逻辑在于事故认定书将电动三轮车划入机动车范畴,便直接套用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的赔偿规则。但现实情况远比技术鉴定复杂得多。

日常生活中,电动三轮车广泛存在。根据相关国标,最高时速超过25km/h、整车重量超过40kg的电动三轮车通常会被鉴定为机动车。

然而,这些车辆绝大多数未列入工信部目录,客观上根本无法登记上牌,驾驶人也无法考取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更无法购买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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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仅仅依据车辆技术指标认定其为机动车,并据此适用保险免责或少赔条款,既不符合现实生活中对电动三轮车的管理现状,也有违保险分散风险填补损失的核心宗旨。

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指出,事故发生时并无政策法规明确要求电动三轮车必须考证上牌,驾驶人对所谓的无证驾驶并无主观过错。若机械套用格式条款,对被保险人显然不公平。

此外,在民事赔偿责任划分上,司法实践更贴合民生实际。既然电动三轮车无法上牌和投保交强险,在民事赔偿中通常将其纳入非机动车范畴处理更为适宜。

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具有高速危险性,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理应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要求其尽到高度审慎的驾驶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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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一方可以通过保险制度有效分散自身风险,而非机动车一方并无专门保险。如果让无法投保的一方轻易承担同等甚至更高比例的赔偿责任,极易造成因轻微违章招致大额赔偿的不公平现象。

因此,即便交警出具了机动车认定书,法院依然会综合客观管理现状与投保人主观过错,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驳回保险公司仅按50%赔付的主张,保障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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