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真实案例分享4:聚众斗殴,如何处罚?

案例4:左某某聚众斗殴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A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4)冀0531刑初2号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主动投案、谅解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

判决结果:

被告人左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取保日期:2023年12月7日

判决日期:2024年01月10日

公诉机关指控:

2022年2月2日20时左右,王某与秦某星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后约定见面地点。当晚23时30分左右,王某纠集左某驰、刘某壮、候某爽、王某雷、王某成(均已判)和被告人左某某、王某帅(另案处理)等人,持王某成提供的木棍与秦某星纠集的袁某龙、秦某原、张某志、张某帅甲、尹某(均已判),在A县**乡**村某门市前的小公路上发生互殴,互殴过程中袁某龙被木棍打伤头部,刘某壮头部、张某志嘴部受伤。互殴停止后,王某持刀威胁秦某星不许报警,王某成将木棍藏匿。经鉴定,袁某龙的伤情蛛网膜下腔积血属轻伤二级,额骨左侧骨折属轻伤二级,左侧眶上壁骨折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某与刘某壮等五人共同赔偿袁某龙医药费等12万元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左某某持械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左某某与王某等人共赔偿袁某龙医药费等12万元,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

被告人左某某因琐事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事发后双方已互相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将被告人左某某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被告人左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左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法律咨询、案件委托:长按图片扫码添加我微信(电话:1983379808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聚众斗殴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如下:

一、立案标准

1.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予立案追诉。

2.积极参加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应予立案追诉。

二、量刑标准

1.一般情节: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加重情节: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三次及以上);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4)持械聚众斗殴(包括使用棍棒、刀具、枪支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器械,或通过展示器械威胁对方)。

三、致人重伤、死亡
若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依照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故意

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定罪处罚,具体量刑根据伤害后果和犯罪情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