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驾驶案例

2026年5月17日09时48分,卢某某驾驶一辆豫AFxxxx7小型轿车,行驶至仓颉大道2公里处,因涉嫌超速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核查,卢某某实施驾驶小型汽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违法行为,新城中队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向当事人卢某某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书。

酒后驾驶案例

2026年5月10日23时34分许,城区中队民警在虞城县小学路至化工路查处酒驾时,发现一辆无牌无证机动车,经核查该车驾驶员卢某某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测值40毫升/100毫升,标准值20毫升/100毫升。该车驾驶员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已发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酒后驾驶案例

2026年5月8日1时32分许,城区中队民警在虞城县诚信大道至商永公路路口查处酒驾时,发现一辆豫NDxxxx0机动车,经核查该车驾驶员张某某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测值52毫升/100毫升,标准值20毫升/100毫升。该车驾驶员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已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疲劳驾驶案例

2026年05月20日11时44分,驾驶员李某某在317省道80公里实施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以外的道路上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非营运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已依法开具处罚措施。

酒后驾驶案例

2026年05月16日23时11分驾驶员杜某某,在208省道45公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已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超载驾驶案例

2026年5月15日10时05分,陈某某驾驶一辆豫NAxxxxT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诚信大道处,因涉嫌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经核查,陈某某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超载的违法行为,豫36中队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二款。向当事人陈某某开具违法处理通知书凭证。

酒后驾驶案例

2026年5月8日13时26分,贾某某驾驶一辆粤Bxxxx0小型轿车,行驶至木兰大道与仓颉大道交叉口处,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核查,贾某某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3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贾某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豫36中队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一款,向当事人贾某某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来源:虞城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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