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9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79条,旨在保障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落地实施,通过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强化资源与生态保护,为矿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安全屏障。
从砂石行业来看,《条例》的出台,不仅明确了行业发展的法律底线,更为砂石行业的合规化经营提供了清晰的行动指南。
01
严控“工程砂”:堵漏洞与明底线并重
针对长期以来以“建设工程”为名行非法采砂之实的行业顽疾,《条例》第二十四条与第七十一条构建了严密的法律闭环。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无需取得采矿权。”
《条例》第七十一条对此设置了严厉罚则:“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自行处置因施工需要采挖的砂、石、黏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自行处置的矿产品市场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自行处置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举将有效遏制“工程旗号”下的非法砂石流入市场,保护合规砂石企业的合法权益。
02
破解“用地难”:法定保障生产配套设施
针对砂石矿山普遍反映的用地审批难题,《条例》第三十五条首次在法律层面细化了矿业用地的范围,直击行业痛点。
《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矿产资源开采用地包括采掘矿产资源等采矿作业使用的土地,以及为满足采矿作业需要堆放采出的矿石、废石、废渣,修建工业厂房、井巷工程、尾矿库、配套的选矿厂、生活服务设施、交通运输设施等使用的土地。”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的合理需求。”
这意味着,砂石矿山的堆场、加工厂、运输道路等配套设施用地将得到法律层面的保障,为企业长期投资、绿色升级吃下“定心丸”。
03
锚定“高质量”:倒逼绿色转型
《条例》重申了国家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心,要求砂石行业必须从粗放开采转向精细化、绿色化管理。
《条例》第二条指出:“国家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矿产资源安全。”
《条例》第三十九条要求:“矿业权人应当加强绿色矿山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推动矿山企业绿色发展。”
结合当前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对“两重”项目的支持,高品质、绿色环保的砂石骨料将成为市场主流,劣质产能将面临极限压缩。
《条例》核心内容如下:
一、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细化矿业权设立、出让、续期、转让全流程相关规定,规范矿业权管理秩序。
二、优化勘查开采制度,健全地质调查技术标准体系,明确勘查、采矿许可办理流程,强化矿业用地保障,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确立储量报告法定效力。
三、细化矿区生态修复规则,明确采矿权人为修复主体,细化修复方案核心内容,规范修复时限与验收全流程要求。
四、健全资源储备与应急机制,明确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建设原则,细化产品、产能、产地三类储备制度,完善矿产资源应急处置举措。
五、压实监管与追责机制,细化矿产资源开发评估制度,对勘查单位实施备案及分级分类监管,明晰矿业权争议解决途径。同时细化法律责任,明确涉战略性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来源:自然资源部、砂石骨料网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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