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问题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常常遇到的情况是:工程量确认、价格洽商、工期顺延等事项,只有发包人或总包单位的"现场代表"(如项目经理、工长、工程师)在签证单上签字,但未加盖公司公章。一旦发生结算纠纷,发包方或总包方往往以"签字人未经授权"、"属于个人行为"为由,否认签证的效力。
这种仅有现场代表签字的工程签证,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数?实际施工人该如何应对?
裁判要旨
工程签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工程量、价款、工期等事项进行补充、确认的书面文件。其法律效力认定的核心,不在于形式是否完美(有无公章),而在于签字人是否有相应的职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以及发包方/总包方是否通过后续行为予以追认:
一、职权认定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或公司内部授权文件显示,该现场代表(如项目经理)有权进行现场签证,那么其签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直接对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表见代理认定
即使现场代表没有明确的书面授权,但如果其长期在项目中以公司名义进行管理、签字,发包方/总包方对此知情且未提出异议,使得实际施工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签字,则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签字后果仍由公司承担。
三、事后追认
发包方/总包方在签证签署后,通过付款、接收工作成果、在结算中引用该签证数据等行为,表明其接受了签证内容,即构成事实上的追认,签证有效。
案例解读
张某诉河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青民再13号
入库编号:2023-16-2-115-001 |
裁判分析:
法院在认定实际施工人张某完成的"设计变更签证单增加工程款"时,采纳了"《现场工程签证单》均由某置业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某建设公司某公馆项目室外景观绿化及安装工程(二标段)项目部的盖章签字予以确认"的证据,并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张某实际施工。
- 本案中,涉及工程量增加的《现场工程签证单》上,有施工单位项目部的盖章签字。对于实际施工人,这意味着,争取到项目现场管理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签证单上的签字确认,是固定证据、保障后续结算的至关重要一步。即使暂时没有公司公章,这份有项目部人员签字的文件,在诉讼中也是强有力的证据,尤其是当它能与其他证据(如施工记录、付款记录)形成完整链条时。
实际施工人实务指引
一、事前明确,合同约定
在签订分包或内部承包协议时,尽可能明确约定现场有权签字确认工程量、价款、工期变更的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最好能将授权书作为合同附件。
二、过程留痕,规范签证
使用相对规范的签证单格式,写明事由、部位、工程量、单价、总价等要素。务必让发包方/总包方的现场代表(最好是项目经理或合同指定人员)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切忌只有口头承诺。任何变更、增加、确认,都必须落在纸面上。
三、事后追踪,固化证据
签证签署后,可通过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形式,将涉及该签证的工程进度款申请一并报送,试探对方态度。保留好对方依据该签证支付款项的银行凭证,或在对账、结算会议中提及该签证内容的沟通记录(邮件、微信、录音)。若对方在过程中从未对签证效力提出异议,却在结算时予以否认,可构成其不诚信的抗辩理由。
四、证据完备,相互印证
将仅有签字的签证单,与施工日志、照片视频、材料进场记录、工人考勤、往来函件等证据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签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邱富民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负责人
- 邱富民律师团队深耕建设工程、公司股权、金融争议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邱律师执业十八载,近两年代理总标的额突破170亿元。
- 团队凭借卓越的专业素养,打造了多起行业标杆案例:代表性业绩包括涉案39.15亿元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第239号指导性案例的新型争议案;以及标的额达百亿元并获得一、二审全面胜诉的股权显名纠纷案。
- 团队秉持可视化系统思维与首创的“重大商事诉讼十五步法”,擅长还原复杂交易的商事本质,穿透法律迷雾。作为多家中国建筑20强及世界500强企业的长期法律伙伴,团队致力于以严密的策略方案与顶尖的实战经验,为每一份商业价值锁定胜局。
邮箱:qiufumin@jianw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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