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文书、公开裁判文书整理,同时兼顾涉事方答辩意见及法院查明事实。各方说法存在分歧,相关纠纷仍在法定程序推进中。本文仅客观梳理个案脉络与争议焦点,探讨司法拍卖资产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权属衔接现实问题,不做是非定性。最终事实与结论,以有权机关权威核查及生效司法裁判为准。
核心导读:河北南皮县一名市民通过法院司法拍卖合法取得砖厂固定资产及土地承包使用权。2015年因行业政策关停获得专项补助,2023年村集体在原土地租期未到期情况下,将土地另行发包他人,随后厂区地面资产遭拆除损毁。当事人索赔283万余元,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三级法院审理,均因举证不足驳回诉求;另案中,涉案土地转包合同已被法院判决无效。个案折射出司法拍卖资产确权、农村土地流转、私人产权保护之间亟待理顺的衔接短板。
资产取得与土地承包
2006年,河北南皮县居民宫某中通过当地法院司法拍卖,以55.4万元竞得辖区潞灌乡原长青砖厂全部固定资产。法院出具裁定,明确其对拍卖资产享有合法所有权与处置权,资产包含63间房屋、砖窑、多台机械设备、成品砖坯等设施物资。
2007年,宫某中与属地旁堤刘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承租该村240亩土地用于砖厂经营,初始租期至2016年底。2014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土地租期顺延至2026年底。
政策关停与补偿协议争议
2015 年,河北省开展实心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拆除工作,当地政府文件明确拆除范围仅限窑体、烟囱主体生产设施。
同年 11 月,宫某中所属企业与乡镇政府签订书面协议,由乡镇政府拨付 91.44 万元,专项用于补助砖厂部分工人工资;同时约定企业负责清理地块内窑体及相关附属设施,补助款项已足额发放到位。
针对这份协议,双方解读存在明显分歧:当事人方认为,91.44 万元属于工人工资专项补助,并非地上资产征收买断款,协议约定清理范围不包含厂区房屋、树木等固定资产;村委会及相关方则主张,当事人领取补助后,已认可对地块地上附着物进行整体清理,相关资产权益已自行放弃。
土地擅自转包引发合同纠纷
2022 年,当地村委会曾起诉请求解除土地租赁补充协议,经法院审理认定协议合法有效、不具备法定解除条件,依法驳回解约诉求,生效判决明确土地租赁协议应继续履行。
2023 年 6 月,村委会未依规妥善处理原有租赁关系,通过南皮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仍在租期内的 240 亩土地另行发包给第三方白某勇,承包期限长达 20 年。
宫某中就此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土地转包合同无效。2025 年,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原土地租赁协议仍在履行期限内,村委会另行发包程序及实体均存在瑕疵,判决该转包合同无效。
资产拆除及现场冲突经过
2023年11月24日,宫某中发现涉案砖厂厂区内有大型机械进场施工。据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警陈述,现场挖掘机作业期间,厂区63间房屋被推倒、约300棵树木被砍伐,高低压线路、电线杆、生产设备遭损毁拆解,大量土方及砖坯被外运处置。
事发当日,当事人之子宫某建前往现场沟通劝阻,后续提交医院诊断记录显示,其身患多处软组织及躯体损伤,并短期入院观察治疗。现场冲突起因、经过双方各执一词,暂无权威调查定论。
当事人当日向辖区派出所报警求助,警方出警现场处置后,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定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畴。
2024 年 12 月,当事人再次报警,举报厂区树木疑似被盗伐,派出所出警核实后,移交乡镇综合执法部门跟进处置。
诉讼维权与行政处置情况
财产损害赔偿诉讼
宫某中以旁堤刘村委会、村主任张某华为被告,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索赔金额 283.2 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录音、照片、单方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不足以完整证实资产损毁系二被告组织实施,亦无法精准认定实际损失数额,未达到法定举证标准,依法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再审阶段,上级法院同样认定当事人未能充分举证证明相关主体存在过错及具体损失金额,驳回再审申请。
信访渠道处置
当事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诉求后,属地乡镇政府答复认定此事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范畴,建议通过司法诉讼途径依法维权。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补偿协议定性争议:91.44 万元款项性质是工人工资专项补助,还是地上资产整体买断补偿;协议约定 “窑体等附属设施” 清理范围,是否涵盖厂区房屋、林木等固定资产。
侵权责任主体争议:厂区资产拆除损毁由谁组织实施,当事人提交的录音、影像等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未予采信的依据是否充分。
职务行为与个人责任边界:村级负责人相关行为属于集体职务行为,还是个人擅自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应由个人承担还是村集体承担。
民事诉讼举证尺度争议:民间自行委托评估、无当庭证人佐证的录音影像材料,在农村产权侵权案件中的证据采信标准如何界定。
延伸观察:折射两大基层现实难题
本案个案纠纷,暴露出基层治理中两个值得关注的共性问题:
一是司法拍卖资产产权保护存在短板。通过法院司法拍卖竞得的固定资产,虽有法律裁定确权,但因未及时办理不动产过户、未公证固定资产现状,一旦遇上政策调整、土地转租、村组换届等情况,极易陷入权属争议,后续维权举证难度大幅增加。建议司法拍卖竞买人成交后,及时完善产权登记,通过录像、公证等方式固定资产原始状态,规避后续纠纷风险。
二是多元维权渠道衔接仍需畅通。当事人先后通过报警、信访、多级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权,诉求仍未得到实质性化解。如何打通行政调解、公安处置、司法诉讼、检察监督之间的衔接壁垒,完善基层矛盾多元化解机制,让群众合理诉求有渠道、有回应、有结果,值得相关职能部门统筹优化。
案件当前进展
截至发稿,当事人主张的财产损害赔偿诉求,经三级法院审理均因举证不足驳回;涉案土地另行转包合同已被法院判决无效。目前,当事人已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同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交相关举报材料,相关事项仍在推进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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