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花5.1万元委托中介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两年后拿到25万元政府补贴。没想到,中介又拿出另一份合同,要求再收3.75万元“补贴申领服务费”。这笔钱,到底该不该给?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和补贴申领,是一项服务的两个环节,还是两项独立的服务?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5.1万元搞定高新企业资质
两年后又冒出“15%服务费”
事情要从2021年3月说起。某电子公司与一家中介机构签订《项目申报合作合同》,约定由中介机构为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提供咨询与代办服务。合同明确写明:“乙方全权负责项目申报的后续沟通工作”,合同有效期两年,到期后未终止则自动延期一年。
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这家电子公司成功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并支付了5.1万元服务费。
2023年4月,双方再次签订了一份《项目申报合作合同》。这次合同罗列了“专精特新”“高新企业认定资助”“高新补贴”等7项服务内容,约定按补贴款项的15%收取咨询服务费。但合同并未明确标注本次合作具体对应哪一项服务,合同微信备注仅标注为“某公司专精特新”。
2024年,该电子公司先后收到两笔政府补贴:一笔是高新技术企业资助项目的25万元,另一笔是“专精特新”资助项目的20万元。中介机构随即主张,公司应按照补贴款15%的比例,分别支付高新补贴服务费3.75万元、专精特新服务费3万元。
而某电子公司坚称高新补贴申领的费用已经支付。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对簿公堂。
中介机构认为,自己接受某电子公司委托后,按约为其提供了首次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和专精特新项目的资质认定、补贴申领及相关咨询服务,某电子公司应当按照补贴款的一定比例支付高新技术企业资助项目和“专精特新”企业资助项目的咨询服务费。
某电子公司则辩称,2023年4月双方签订的合同只针对专精特新服务项目,对于高新补贴申请双方并没有达成合意,相关服务属于2021年3月签订的合同的后续服务义务,否则将重复支付费用,导致利益失衡。
法院:补贴申领系附随义务不得单独收费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就高新企业补贴申请事宜的费用达成过合意,以及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该笔费用?
从合同约定看,2023年合同微信备注为“某公司专精特新”,内容里虽并列载明了包括专精特新、高新企业认定、高新企业认定资助、高新补贴等在内的7项内容,但并未就具体达成合意的项目进行明显标识。而企业提交的通话记录也显示,双方沟通的重点是“专精特新”项目的申报。
更关键的是,主管部门证实,企业获得高新技术资质后,只要填写简单表格即可获得补贴,不需要复杂的技术性操作,而中介机构主张补贴金额的15%为服务费,显然与工作量不符,导致权利义务失衡。
综上,法院认定,原被告2023年签订的《项目申报合作合同》是针对专精特新项目的认定与申报,并没有就高新企业补贴申请事宜达成合意。在双方没有明确合意的情况下,高新补贴申请服务是前一合同的附随性义务。因此,被告只需支付关于专精特新申报事项补贴部分的服务费。
最终,法院判决某电子公司只需支付“专精特新”申报事项对应的服务费3万元,无需支付中介机构主张的3.75万元高新补贴申请服务费。
宣判后,中介机构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高新技术企业填表就能领的补贴,中介转头就要收3.75万元服务费?法院判了》
栏目编辑:顾莹颖
本文作者:新民晚报 赵菊玲
题图来源:AI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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