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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25 年,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孙某某在被告某健身俱乐部办理了一张年卡,支付费用 2980 元。健身俱乐部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约定:"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 后孙某某因工作调动无法继续使用该卡,要求健身俱乐部退还剩余费用。健身俱乐部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退款。孙某某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 "概不退款" 条款是健身俱乐部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排除了孙某某的主要权利,加重了孙某某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最终判决健身俱乐部退还孙某某剩余费用 1800 元。

律师说法

中山合同纠纷律师推荐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采芹律师针对本案进行解读:"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在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也容易出现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条款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 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律师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可以要求对方修改。如果因格式条款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介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