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女子到餐厅吃饭,在点餐前,她特意找到店员强调自己对花生严重过敏,不要使用任何花生制品,可店家没听劝,女子还是因过敏被送进了医院,事后女子提出1000元赔偿,商家确认为是“敲诈勒索”,女子一气之下将对方投诉了
王女士是从上海来旅游的,她对花生严重过敏,不是那种“起个疹子就没事了”的程度,而是会喉咙发紧、呼吸困难,稍有不慎就可能危及生命
所以,她进店点餐前,特意找到店员,反复强调:我对花生过敏,非常严重,麻烦你们做菜的时候一定不要用任何花生制品,包括花生油
店员当时点了头。可菜端上来,王女士尝了一口蚝油生菜,就察觉到不对劲。她立刻吐出来、漱口,但已经晚了,皮肤开始起红疹,喉咙发紧,接着是干呕,呼吸也变得困难
她赶紧吃下随身带的抗过敏药,但症状没有缓解。商家见状叫了辆车,把她送到医院。到了医院,因为胸闷气短、咽部梗阻,王女士直接被送进了抢救室
商家垫付了当天的餐费、交通费和医药费,加起来一千多块钱。但王女士认为,自己明确告知过敏情况,商家却依然用了花生油,这不是一句“不小心”就能翻篇的事。她依据《食品安全法》提出1000元的赔偿,并向12315投诉
让她没想到的是,商家反过来质疑她:这是“敲诈勒索”
餐厅负责人后来回应说,是新员工疏忽,误加了花生油,这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只是操作失误。还提到,医院当时建议门诊治疗,是王女士坚持要进抢救室,言下之意:你有点小题大做了
网上也有声音说:商家已经把医药费报销了,别太咄咄逼人
但事情真就这么简单吗?
王女士在点餐前已经明确告知过敏史,这不是一句闲聊,而是对自身生命安全的必要预警。商家知情后,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接触过敏原。这是常识,也是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里写得很清楚: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不对消费者造成危害。如果明知消费者有特定过敏情况却未加防范,导致损害发生,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1000元的索赔金额,是在法定范围内的合理主张,不是什么天价赔偿
还有人说“商家垫付了医药费就够了”。但从法律和情理上看,消费者因为商家的过错,承受了身体上的痛苦、心理上的恐惧、以及后续可能的后遗症风险。这些不是一两百块钱挂号费能覆盖的。1000元的赔偿,与其说是“赚钱”,不如说是让商家真正长记性
对此,你如何看待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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