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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外卖骑手网络餐饮违法线索

举报奖励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外卖骑手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中的“移动探头”作用,拓宽违法线索发现渠道,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奖励对象

本制度所称奖励对象,是指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发现网络餐饮违法违规行为,并向我局提供真实有效线索的外卖配送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卖骑手”)。

二、线索征集范围

外卖骑手反映网络餐饮入网商户食品安全隐患,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制度予以奖励:

(一)无许可或未在经营场所公示许可情况

1.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

2.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如入口处、收银台、线上店铺)公示许可情况。

3.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如仅许可“热食类食品制售”,但制售凉菜、自制饮品等)。

(二)线上公示或实际经营与许可地址不一致

1.线上平台(美团、淘宝闪购、京东、微信小程序等)展示的门店地址与许可证载明地址不一致。

2.实际经营场所与许可证载明地址不一致。

3.同一许可证对应2个及以上物理经营点位,且未在许可证中明确标注多址信息或未办理变更备案。

4.同一物理经营点位,在平台上线2个及以上店铺。

(三)线上公示门店等照片与实际不符

1.线上平台展示的门头、店内全景、加工区、就餐区等照片与实际不符。

2.门头照中招牌名称、LOGO、颜色与现场实体招牌明显不一致,或存在明显P图痕迹。

3.展示的“明厨亮灶”实时视频截图与现场加工区布局、设备配置、人员操作状态严重不符。

4.使用非本店历史照片(如装修前旧照、其他分店照片、网图)且未标注“效果图”或“示意图片”。

(四)经营场所环境脏乱差,存在食品污染风险

1.地面、墙面、天花板存在明显污渍、霉斑、油垢、虫尸、鼠迹。

2.加工区、清洗区、仓储区地面有长时间积水。

3.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直接接触地面、非食品级台面或污染源。

(五)防鼠防虫设施缺失

1.加工区、仓储区未安装物理防鼠设施,排风扇口无防虫网。

2.现场发现活体鼠类、鼠洞、新鲜鼠粪,发现蟑螂成虫,或蟑迹。

3.未设置灭蝇灯,或已安装但灯管失效,无集虫盘、位置距食品操作区<1.5 m。

(六)在加工区外加工食品

1.加工行为发生于许可核准的经营场所边界外。

2.在非专用加工区(如卫生间、楼梯间、阳台、店外临时棚)进行切配、烹调、凉菜制作、裱花、分装等直接接触食品的操作。

3.凉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在未取得相应许可项目或未设置专间的区域制作。

(七)从业人员未办理或未公示健康证明

1.加工区、清洁区、分装区等直接接触食品岗位从业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2.健康证明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集中公示。

3.健康证明信息与本人身份不一致(姓名、身份证号、照片不符)。

4.新入职员工上岗前未完成健康体检并取得证明。

5.公示的健康证明超过一年有效期。

(八)从业人员未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

1.加工区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服及圆筒帽或发网,工作衣帽有明显陈旧污渍、破损。

2.从业人员佩戴首饰(戒指、手链、耳钉等)、涂指甲油、喷浓烈香水进入加工区。

(九)食品安全问题

1.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4.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

5.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

6.使用非食品级容器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如废旧油漆桶、农药瓶、工业塑料箱)。

7.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8.其他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情形。

三、线索提供要求

(一)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线索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鼓励外卖骑手通过“随手拍”反映外卖商家食品安全隐患,要求照片清楚、位置精准、问题清晰,写明时间、店名、地点、问题描述;

(三)违法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

(四)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奖励。

四、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拨打12315、12345热线。

(二)网络举报:12315或12345小程序。

(三)现场举报:可携带材料到仪陇县各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或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举报。

五、奖励遵循原则

(一)有两个及以上人员反映同一线索的,奖励第一时间反映人;

(二)两个及以上人员联合反映同一线索的,奖励平分;

(三)同一人员就同一线索重复反映,不予重复奖励;

(四)同一商户同一违法行为,5个工作日内被多次举报的,仅对首位有效反映人予以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事实与反映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事实与反映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

六、奖励标准

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立案调查并给予警告或者依法给予罚款处罚,但未达到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举报奖励金额如下:1.给予警告的,奖励50元。2.处以罚款的,按罚没金额的5%予以奖励;不足50元的,以50元奖励;超过50元不足100元的,以100元奖励;超过100元不足200元的,以200元奖励;超过200元不足500元的,以500元奖励;一次性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元。

同一身份证号每日累计奖励不超过500元,每月累计奖励不超过2000元。奖励资金实行限额发放,每日发放上限为2000元,按当日有效上报案件时间顺序核发,奖励金额达到当日上限后即停止发放。

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参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同一违法行为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照最高金额予以奖励,不重复计发。

七、除外情形

外卖骑手反映事项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反映的问题不在奖励范围内的;

(二)反映的问题定位不准或地址描述不清晰、照片不符合要求,无法找到问题商家的;

(三)反映的问题在反映前已受理,或经审核问题不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情形的;

(四)伪造虚假外卖商家食品安全隐患现场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商家暂时无法整改,且市场监管部门已明确记录在案的;

(六)反映的问题依法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经认定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八、奖励发放流程

市场监管部门对反映的问题予以受理审核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核查处置无误后,在行政处罚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奖励及奖励金额告知反映人。

反映人应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复核申请。

九、权益保护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反映人身份、反映内容和奖励等信息。

反映人应对所反映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对借投诉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其他

(一)本制度由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网络餐饮从业人员举报奖励参照本制度执行;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以及实施违法行为人(内部举报人除外)不适用本制度。

(三)本制度实施期限自即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来源丨仪陇市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