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院|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坚持司法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并坚持平等保护、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精准护航数字经济新业态健康发展,针对直播MCN服务、服务商合作、独家经纪违约等常见纠纷,厦门中院选取以下典型案例,重点分析涉及事实服务合同、平台扣罚、独家经纪违约金等法律问题的认定,兼顾民营企业经营投入和其他从业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直播行业相关主体法律行为,引导各方恪守契约精神、诚信履约经营。
案例一
基本案情
(以下名称均为化名)
阿强系星播公司的一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阿珍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阿强,阿强称其可以参与达人公司IP主播打造,之后阿珍通过微信向阿强提供的付款码支付4万元,微信付款记录显示该笔付款的商品为“IP主播”,商户名称为星播公司。阿珍在星播公司安排的场地听课、参加活动,多次向星播公司培训老师询问视频制作问题,并在星播公司相关视频号直播间出镜。星播公司在相关群公告、课程表及培训安排中有体现培训周期为“60天+终身答疑”。星播公司与达人公司存在项目合作,且达人公司未直接开展直播业务。
阿珍称阿强并非其宣传的是达人公司直播基地负责人,其实际是星播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以各种理由推拖未与阿珍签署合同,也未开展打造主播服务,阿珍系之后才知道阿强提供的收款码是星播公司的收款账户,星播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星播公司称不存在欺诈行为,其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阿珍已实际享受服务并获取收益,并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其与阿珍的合同关系。
阿珍起诉请求星播公司和阿强向阿珍退还服务费4万元。
法院判决
星播公司已为阿珍提供部分主播培训服务,且阿珍已接受星播公司为其提供的培训服务,双方成立事实上的合同关系。阿珍通过微信转款,在其认为对交易主体的认知足以影响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时,转款作为建立合同关系的重要环节,阿珍在转款前可核实转款对象,转款后可通过微信查询转款记录。星播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已如实体现收款公司名称,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
双方未对具体项目及其内容进行书面约定,但根据在案证据,阿珍事实上已接受星播公司为其提供的相关服务。结合星播公司在相关群公告、课程表及培训安排有体现的培训周期,可以看出服务期限目前未达到。
厦门法院在综合考虑培训服务的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的基础上,酌定星播公司退还阿珍培训服务费25000元,阿强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MCN机构(主播的经纪公司、运营公司等)与主播之间基于培训、包装、流量扶持形成的事实服务合同关系,是新业态下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
本案中,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通过实际履约行为建立合同关系的合意,对权利义务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主播在接受机构前期资源扶持、技能培训后,单方主张退还服务费,不符合双方实际形成的契约精神。主播应当正视机构赋能价值,审慎对待合作约定,MCN机构也应规范签约流程,明晰权责边界,减少事实合同带来的履约争议。
案例二
基本案情
(以下名称均为化名)
易某公司系某平台服务商,为万某公司服务的广告主提供代开户、代充值业务,万某公司向易某公司发出开户、充值指令并向易某公司支付款项以备充值或罚款扣划。
易某公司多次在对接微信群中向万某公司发出扣罚单,万某公司要求查看官方出示的判罚公告,易某公司将平台所发邮件转发万速公司,万某公司在微信群中对逐笔扣罚款项回复确认,金额共计50万元。
之后,万某公司向易某公司提出异议,称其不知道处罚规则、易某公司未告知其申诉权利、违反告知义务等,易某公司存在欺诈并主张撤销,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上述款项。
法院判决
微信群记录显示,易某公司均将每一笔的违规广告主的名称、账户id、总消耗、处罚系数、销售单位信用分扣除、返点、消耗应扣账户币、消耗应扣现金等扣罚情况提供给万速公司,告知具体的扣罚原因及扣罚依据,并提醒万某公司核对扣罚原因,不存在欺诈行为。逐笔扣罚款项均经过万某公司的确认,双方已形成合意且履行完毕,万某公司要求返还款项,于法无据,厦门法院判决驳回万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互联网服务平台之间的商业合作,在交易便捷的同时,更要求双方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本案双方在业务对接中,易某公司已逐项提供扣罚明细及其事由和依据,并提醒核对,万速公司逐一确认,事后以不知处罚规则、未被告知权利为由主张对方欺诈,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企业开展直播服务合作,应审慎审查平台扣罚事宜,及时寻求救济渠道,明晰自身权利义务。对待已履行的权利义务,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互联网市场交易秩序,实现共利共赢。
案例三
基本案情
(以下名称均为化名)
梦星公司与小丁签订《网络直播合同暨艺人经济协议》,约定梦星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小丁互联网演艺独家签约公司,梦星公司对小丁提供包括唱歌、舞蹈、语言、设备操作等方面的相关培训,合同期限为5年;小丁每月平台直播的总收入在扣除平台官方提成比例后,剩余部分直播酬金由梦星公司代收并代为支付相关税务费用后,小丁和梦星公司各收取40%、60%。
若小丁未经梦星公司书面同意,擅自在梦星公司合作的平台以外的其他平台进行网络直播的,擅自接受第三方的邀请、组织从事互联网演艺活动的,均视为根本违约,小丁应向梦星公司支付不低于50万元的违约金。之后,小丁开始在梦星公司合作的平台进行直播,梦星公司陆续向其支付相应分成。
合作期未届满时,小丁向梦星公司提出解约,梦星公司未同意。之后梦星公司发现小丁在第三方直播公司运营平台直播表演,小丁亦未回梦星公司进行直播。梦星公司起诉请求解除案涉协议并要求小丁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小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主张,仲裁认定双方不存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劳动仲裁已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小丁关于双方系劳动关系的主张。在案涉协议约定期限期间,小丁未经梦星公司同意在第三方处从事互联网演艺活动,违反合同约定。
小丁主张违约金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结合梦星公司实际向小丁支付的分成金额,以及小丁违约可能给梦星公司带来的寻找替代人员或减少影响需付出的成本,协议约定一定的违约金并未不合理加重小丁的责任或限制其主要权利,相应条款应属有效。
结合直播行业的特点,综合考虑本案协议约定的合同期限、实际履行期限、梦星公司的投入与预期损失、小丁在合作期内的实际收益及过错程度,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平原则,酌情调整违约金为20万元。
法官说法
网络直播经纪合作中,艺人与经纪公司的权利义务需兼顾意思自治与履约诚信。
本案中,艺人在合作期限内,未经经纪公司许可,擅自在第三方处开展直播活动,违背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艺人混淆劳动关系与商事经纪合作关系,试图以劳动关系抗辩违约义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新业态下的经纪合作,既要注重保护艺人职业发展自由,同时要保护经纪公司商业投入的合法收益。
艺人应当恪守独家经纪约定,经纪公司也应合理设定违约金、规范收益分配。商事合作中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对应责任,规范缔约、诚信履约,以促进直播经纪行业良性运转。
数字经济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网络直播行业作为其中最具活力的重要经济业态,其健康有序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和保障。厦门法院将进一步聚焦直播行业新情况新问题,回应经营主体关心关切,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数字经济新业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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