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了,物价飞涨,现在的补偿标准根本不合理。”胡先生对征收方依据十年前标准作出的补偿决定表示强烈抗议。那么,拆迁补偿决定按旧标准执行究竟该怎么办?
2014年3月,昆明市民胡先生因交通项目建设,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胡先生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但征收方发布公告后便再无下文,导致项目搁置,胡先生在漫长的等待中度过了十年。直至2024年6月,征收方才针对胡先生的房屋作出补偿决定,但其依据的补偿标准却仍停留在2014年,未考虑十年来的市场变化及通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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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显失公平的补偿方案,胡先生果断拒绝接受。他认为,长达十年的延迟并未带来合理的补偿增长,这种做法严重侵害了其财产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关键在于,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本案中,征收方在2024年作出决定,却沿用十年前的标准,显然违反了公平补偿原则。冠领律师建议,胡先生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推翻不合理的补偿决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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