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魏刘涛 通讯员 梁力元
随着直播带货行业的兴起,主播的肖像逐渐成为具有商业价值的“无形资产”,一句口播、一段带货视频,都可能成为商家引流获利的工具。部分商家为节省成本、快速引流,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业推广的情况屡有发生。某带货主播小美就遭遇了这样的困扰。
基本案情
小美是某视频平台的带货主播,凭借自身积累的粉丝基础,其发布的带货视频具有较高的播放量和销售量,个人肖像也具备了明确的识别性和商业价值。不久前,小美意外发现,某服饰旗舰店在未经自己许可情况下,擅自使用含有自己肖像的带货视频,用于该店铺的上衣商品推广,以此获取流量和收益。
小美认为,该服饰旗舰店的行为,不仅让公众误以为自己与该店铺存在代言、合作关系,误导了公众对自己的形象认知,且未支付任何报酬,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同时,小美指出,视频平台未尽到审核与管理义务,未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是将服饰旗舰店所属公司及该视频平台一并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视频平台方辩称,自身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存在法定免责事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平台已通过用户服务协议,明确告知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也设置了便捷的投诉通道,尽到了事前提示和管理义务;且平台仅为视频运营者,并非电商交易平台,主体不适格。此外,平台在收到涉诉通知后,已及时核实并下架涉案视频,不存在“应知或明知”侵权却未采取措施的情形,未造成小美损失扩大,无过错也无责任。
服饰旗舰店所属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服饰旗舰店发布的上衣带货视频,与小美账号发布的同款上衣带货视频内容一致;同时查明,视频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的内容,若存在侵权,平台有权在收到通知后移除涉嫌侵权内容,目前涉案视频已下架。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小美的肖像具备识别性和商业价值,依法享有肖像权,服饰旗舰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视频用于商业推广,构成对小美肖像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关于赔偿金额,因小美未举证证明自身实际损失,法院结合小美的粉丝基础、商家侵权程度、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服饰旗舰店所属公司赔偿小美经济损失2万元。
关于视频平台的连带责任。本案中,平台已通过用户协议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害他人肖像权等内容,并告知了违约处理事宜,已经尽到了事先提示和防范义务。收到起诉状后,平台也及时下架涉案视频,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平台明知侵权或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故平台已履行合理义务,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服饰旗舰店所属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小美经济损失2万元;驳回小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王舒望:速裁团队员额法官
这起肖像权侵权案件的判决,为直播带货行业的商家和平台敲响了警钟。对商家而言,切勿抱有“拿来即用”的侥幸心理。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使用他人肖像务必做到“先授权、后使用”,未经肖像权人书面授权,擅自将他人肖像用于商业推广牟利,即构成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对网络平台而言,不能以“仅提供存储空间”推脱责任,需履行事前提示、事后及时处置的义务,否则将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直播带货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商家依法经营、平台规范管理,也需主播增强维权意识,各方坚守法律底线,才能规避侵权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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