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25 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开设赌场案件。被告人梁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微信组建D博群,组织群内成员以 "抢红包押大小" 的方式进行D博活动。梁某某负责制定D博规则、管理群内秩序、收取赌资并进行结算,同时雇佣李某某担任群管理员,协助管理D博群。经查,该D博群存续期间,累计接收赌资达 200 余万元,梁某某非法获利 30 余万元,李某某非法获利 2 万余元。公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对梁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梁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说法
中山刑事律师推荐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针对本案进行解读:" 网络开设赌场是近年来高发的刑事犯罪类型,与传统线下赌场相比,具有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参赌人员范围广等特点。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D博视频、数据,组织D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 开设赌场 ' 行为:
- 建立D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 建立D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D博的;
- 为D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 参与D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 情节严重 ':
-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 3 万元以上的;
-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
-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120 人以上的;
- 建立D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D博,违法所得数额在 3 万元以上的;
- 参与D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 3 万元以上的;
- 为D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 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D博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律师提醒,网络D博不仅会导致个人和家庭财产损失,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任何组织、参与网络D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如果发现网络D博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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