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企业、相关经营主体:

为规范企业网站、网店宣传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企业网站、网店等网上虚假宣传行为,向全市各企业郑重告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明确禁止企业网站各类虚假宣传行为

各企业在运营自有网站、网店、官方网页及相关网络展示页面过程中,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恪守法律底线,确保网站宣传内容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及相关公众,严禁实施下列虚假宣传行为:

(一)在网站首页、产品详情页、公司介绍页、服务介绍页等板块,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产地、用途、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市场占有率、企业实力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表述;

(二)通过企业网站虚构交易、刷单炒信、伪造用户评价,或采用误导性展示方式隐匿差评、将好评前置,虚构交易额、成交量、收藏量等经营数据,营造商品热销、口碑良好的虚假氛围,误导消费者判断;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根治”“100%有效”等绝对化用语,或利用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严肃政治主题、英烈形象、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名义开展商业宣传;

(四)利用科研机构、学术机构、专业人士、用户等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编造虚假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引证内容,或者引证内容未标明真实出处;

(五)在企业网站、网店以新闻报道、健康养生知识分享、技术科普等形式变相发布虚假广告;

(六)未经权利人同意,利用AI生成他人真实形象进行推荐证明;利用AI生成虚构人物形象进行推荐证明,未作显著提示;

(七)普通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疾病预防、疾病治疗等功能,保健食品夸大功效、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医疗器械、药品广告含有不科学的功效断言、治愈率承诺等违法内容。

二、强化主体责任,落实自查自纠

各企业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是虚假宣传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一)全面排查企业自有网站、网店、官方网页、产品展示页面等所有网络载体,重点核查首页、产品详情、用户评价、资质荣誉、促销活动等板块,及时整改存在的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表述及违法违规内容;

(二)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宣传内容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责任,对所有宣传内容实行事前审核、事中管控、事后复盘,确保宣传内容合法合规;

(三)加强员工法律法规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合规经营理念,杜绝因人员操作不当引发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三、明确法律责任,加大监管力度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企业网上宣传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线上排查、专项整治、投诉举报核查等多种方式,严厉打击企业网站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一)对实施虚假宣传的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涉及虚假广告的,依法处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情节严重的,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三)将违法企业纳入信用监管,依法公示其违法信息,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影响其市场准入、信用评价等;

(四)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畅通投诉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我市各企业网站上存在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可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12315投诉举报电话、市市场监管局办公电话(0536-6212429)等途径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核查处理,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规范企业网站、网店等网上宣传行为、杜绝虚假宣传,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希望全市各企业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要求,自觉规范网上宣传行为,主动接受市场监管和社会监督,共同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安全放心的网络市场环境。

特此告知。

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5日

来源:诸城市场监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