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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依申请认定为特困人员。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肢体残疾人以及一级视力残疾人应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人员,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规定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低保家庭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家庭,可依申请认定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申请低保。
监制:孙剑波
三审:李振凯
二审:白 玉
一审:张 钊
来源:呼中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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