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5月27日讯(记者 郭一鹏) 醉酒驾车,结果途中撞上护栏,男子选择了逃逸。在住处被交警查获后,抽血检测结果为273.08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不过,男子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辩称自己凌晨5点在家喝的酒,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在驾驶机动车时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那么,这一招管用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了这一案件。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上可见,2025年5月3日凌晨4时43分许,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车途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时,与道路中间分隔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警示桩、标志牌、护栏设施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恰遇刘某的朋友马某驾驶摩托车路过,刘某遂驾车逃至火炬开发区某卫生服务站。随后,马某跟随到达,并为刘某呼叫代驾。接着,代驾将刘某送至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其后,刘某将车辆停放到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停车位。当日上午8时许,刘某在其居住的住处被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驾驶车辆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73.08mg/100mL。归案后,刘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但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案发后,刘某赔偿了交通设施损失费用人民币1500元。
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刘某赔付了交通设施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五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刘某不服,上诉并提出,在不能排除“二次饮酒”的情况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在驾驶机动车时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即使认定有罪,自己案发后已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且案发时段为凌晨,社会危害性较小,原判亦量刑过重。
法院认为,刘某接受讯问时确认酒醒,并供认其大量饮酒后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直至到医院抽血期间,未再次饮酒。刘某“二次饮酒”的供述与其归案后的供述不符,也无充分证据佐证,且其肇事后逃逸于凌晨5时许回到家中再次大量饮酒也不合常理;再者,根据相关规定,酒后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应由行为人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综上,原判认定刘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刘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无罪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73.08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原判综合考量其犯罪行为、情节等,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十日,量刑并无不当,对刘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亦不予采纳。最终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校对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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