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完工证明,换来漫长等待;昔日知名企业,因工程款拖欠陷入诚信争议。吉林省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宏某建设公司”)、吉林弘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弘某建筑公司”)反映,自2020年至今,吉林省皓某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皓某公司”)在多个大型工程项目竣工后,长期拒绝组织验收、拖延结算,累计拖欠工程款近 5000 万元,导致两家本土建筑企业资金链承压、经营受阻,数百名农民工工资发放受阻,引发关注。

一、项目履约与拖欠经过清晰,欠款金额明确

(一)宏某建设公司项目(2020-2022年)

2020年11月,宏某建设公司与皓某公司签订《皓某产业园区3公里养殖基地水生态系统新建钢结构厂房工程及生产中心新建钢结构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固定单价400元/㎡,暂定总价7760万元,施工范围涵盖钢结构厂房、办公楼全专业施工,包括树木移植、施工便道、地勘、基础及主体钢结构等内容。

(施工合同,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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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某建设公司称,2021年3月7日项目正式开工,施工期间宏某建设公司严格按照图纸、规范及合同要求推进施工,同年10月末整体竣工,全部施工内容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工程总产值达8048.8万元。项目竣工后,皓某公司仅累计支付工程款6404万元,含质保金在内尾款1644.8万元仍待结清,最终结算长期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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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某建设公司表示,2022年6月,皓某公司以“结清历史欠款”为口头沟通,提出让宏某建设公司完成厂区1.8万㎡路面硬化、沥青铺设及大门安装等增项工程,承诺完工后一并结清此前所有欠款。宏某建设公司依约完成增项工程,产生费用194万元,但皓某公司随后未兑现承诺,对增项款全盘否认,分文未付,宏某建设公司计算累计拖欠工程款达1838.8万元。

(二)弘某建筑公司项目(2023-2025年)

2023年9月20日,弘某建筑公司与皓某公司签订《皓某熟食制品项目及欢乐荟改(扩)建项目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9000万元,为交钥匙大包工程。工程涵盖皓某熟食制品加工车间(建筑面积约47500㎡)、欢乐荟改(扩)建两部分,施工范围包括土建、安装、装饰、外网、改造拆除等全专业内容。

合同约定熟食制品项目开工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竣工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欢乐荟改(扩)建项目竣工时间为2023年12月30日。施工期间,弘某建筑公司严格按合同工期、质量标准推进,完成图纸内全部施工,还按皓某公司现场指令,完成多项设计变更、临时增项,包括施工过程中签证变更、临时用工及材料调整等,额外产生工程款5167964.19元。

2025年9月,该项目全部完工,熟食制品车间、欢乐荟改(扩)建区域均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弘某建筑公司随即向皓某公司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完整竣工资料。但弘某建筑公司反映,自2025年10月起,皓某公司未给出正当理由,拒绝组织竣工验收、拒绝签署验收文件、拒不办理竣工结算,恶意拖欠工程尾款24815644.54元、全部增项款5167964.19元,两项合计29983608.73元。两大项目叠加,累计拖欠工程款4837.2万元,事实清晰、金额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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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条款争议明显,施工方权益受限

梳理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均为皓某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文本,部分条款反映存在权利失衡,且多份合同均采用同类表述:合同约定“现场无任何经济签证,变更增项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结算不予追加”、“工期为绝对工期,风雨、疫情等均不顺延”、“发包人对材料验收免责”。

以弘某建筑公司9000万项目合同为例,明确约定“总价不按清单核算、不调整、无签证”,即使施工过程中因甲方指令产生增项,费用也由施工方自行承担。此类条款在合同履行中,成为双方争议焦点。施工方认为,合同签订时处于甲方主导地位,相关条款限制自身合法结算权利,不符合公平原则;而皓某公司以此为由,否认增项、拒绝结算,双方分歧长期未化解。

三、拖欠影响深远,企业与民工处境艰难

长期大额工程款被拖欠,对两家施工企业经营造成沉重压力。弘某建筑公司作为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本土企业,其称此次承建的熟食制品车间为大型食品加工厂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数千万资金占用,导致企业现金流紧张,无力支付材料商货款、银行贷款,经营陷入停滞,后续项目承接受限,员工就业面临不确定性。

而宏某建设公司被拖欠款项长达4年,长期资金占用导致企业经营难以为继,日常运营举步维艰。更令人忧心的是,工程款拖欠直接影响民工工资发放,两家项目均有数百名民工参与施工,施工企业垫付工资后回款困难,民工辛苦劳作的报酬迟迟无法兑现,生计受到影响,也给行业稳定带来隐患。

四、依法维权,恳请正视问题、妥善解决

2026年4月14日,弘某建筑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皓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4815644.54元、增项款5167964.19元,支付自202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2026年4月14日为489732.28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两家企业始终秉持理性沟通、依法解决的原则,未采取过激维权方式。期望皓某公司正视工程款拖欠的客观事实,尊重契约精神与法律规定,尽快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足额支付拖欠工程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同时恳请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关注与协调,督促企业履行付款义务,保障施工企业正常经营与农民工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与诚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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