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廖耀辉的行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黄正经的行业竞争手段。黄正经当年为了抢省剧团的演出名额,找人打伤了原本定好的主角,并把对方剧团的三箱戏服扔到了县城河里。尽管他的行为非常狠辣,但事后他出钱给受伤的人治伤,并买了三十套新戏服赔给对方剧团。成为省剧团团长后,他出台了三条规定:不准剧团成员私下收演出方红包,不准安排不满16岁的孩子演夜场,不准用剧团名义给私人演出捧场。这些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剧团成员的权益,避免了类似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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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耀辉和黄正经的行为代表了两种不同类型的恶行。廖耀辉的侵害针对的是无反抗能力的未成年人,发生在封闭的私人空间,事后没有任何公开证据,受害者直到中年才敢吐露。这种隐蔽的、针对弱势个体的恶行,其后果持续,直接摧毁了受害者的一生。与之相比,黄正经的狠辣行为虽然激烈,但它是公开实施的,事后他采取了补救措施,并出台了保护性的规定,没有引发后续的连锁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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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可能会认为,黄正经的行为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其社会危害性远高于针对个人的未遂侵害。然而,易青娥的后半生完全被廖耀辉的侵害行为重塑,这一事实表明,针对未成年人的隐蔽侵害,其毁灭性是不可低估的。在判定恶行的严重程度时,我们是否应该漠视对弱势个体的伤害?是否应该赋予针对未成年人的隐蔽侵害更高的判定权重?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事实上,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针对未成年人的隐蔽侵害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直接伤害,也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在评估恶行的严重程度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其对个体和社会的影响,而不是仅仅关注其表面上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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