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从来不是被别人说服的,他们只能自我说服。
——坤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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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卷第一章(11)

原文:

又,(乙)除了这一错误以外,“大与小”等必须相关于某些事物;

但关系范畴后于质与量,作为实是或本体只算是其中最微末的一类;

解释:

二,这些哲学家除了犯前面指出的那个错误(把属性当成实体)外,他们还有另一个错误,

像大和小这类概念,必须依赖于其他事物才能成立,它们不能自己独立存在,

比如说这个苹果很大,一定是相对于某个参照物的,比如其他苹果或是其他事物,

大本身不是一个东西,而是一种关系,

没有这个东西比那个东西大,就没有大,

所以它不能作为独立的本原,

在各种范畴中,关系这个范畴的地位低于性质和数量,

亚里士多德设置了一套范畴表,用来分类存在的东西,

实体是最根本的,性质(如白、黑)和数量(如长、短)次之,而关系(如大、小)排在更后面,

这就意味着,关系不是最基础的存在,它需要先有实体和属性才能存在,

也就是说,先有两个具体的物体,才能说这个大,那个小,

就实是或实体来说,关系范畴只属于其中微不足道、最不根本的一类,依附于实体的、最表面的东西,

把大与小这种最末流的关系当作最根本的本原(第一原理),是完全颠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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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我们已说过,这里所相关的不是物质而只是量的一个属性,

因为事物必须保持某种显明的本性,才能凭此本性物质对于另一些事物造成一般关系,

或与另一些事物之部分或其类别造成关系。

解释:

我们已经讲过,这里所涉及的(指大与小这类概念)并不是物质本身,而仅仅是量这个范畴下的一种属性。

比如我们说大石头、小石头,石头是物质,而大和小只是描述这块石头在尺寸上的特征,

它们不是石头本身,也不是构成石头的材料,

所以,你不能把大和小你不能把大与小当作比石头更基本的东西。

因为,一个事物必须先具有某种明确的自身特性,即它的本性,

然后凭借这个特性,作为物质的它才能与其他事物产生一般的关系,比如:比较大小,

换言之,如果没有事物本身,大与小的关系就无从谈起,

所以,关系依赖于实体,而不是反过来。

同样,事物也能凭借其本性,与其他事物的部分或与它同类别的事物建立起关系。

也就是说,除了两个独立个体之间的比较(如这个苹果比那个苹果大),还可以有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如这个苹果的半个比那个苹果的四分之一大),或者类别之间的关系(如水果比坚果大),

但无论哪种关系,都需要先有具有本性的实体作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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