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希腊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5 年 12 月 17 日
核心成果:在涉案货物已被提走、欺诈主体彻底失联的极端不利局面下,依托国樽中希波三国办公室联动办案体系,完成全链条证据固定与多法域主体穿透,成功锁定 30 万美元合法债权,明确 "希腊提货主体不当得利追责 + 欺诈个人侵权追责" 的双重维权路径,向委托人交付可直接落地的完整行动方案。本案入选国樽 2026 年度涉外商事争议解决典型案例库,其 "跨境证据三维认证 + 虚假主体穿透调查 + 本地司法资源前置" 的办案模式,已成为南欧及中东欧地区跨境贸易欺诈纠纷处置的标准化方案。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中国泉州某建材出口企业(以下简称 "泉州公司")长期深耕欧洲建材市场,2024 年广交会上,一名自称波兰某建材公司员工的人员主动对接,以波兰公司名义与泉州公司建立贸易联系。双方经多轮沟通后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泉州公司向其供应 6 个货柜的建材产品,货值总计 30 万美元,付款方式为 "发货后 60 天结清全款",合同未约定定金条款。
2024 年 9 月泉州公司依约完成发货,货物于 10 月底运抵希腊比雷埃夫斯港后,该对接人员以 "波兰公司清关资质临时受限" 为由,通过邮件要求变更提货主体为希腊某贸易公司。泉州公司未做进一步核实,即通知货代办理电放手续,希腊某公司于 11 月 6 日凭电放通知完成全部货物提取。付款期限届满后,该对接人员彻底失联,泉州公司联系波兰公司核实后得知,该公司从未开展过涉案交易,对接人员并非其员工,本次贸易系他人冒用波兰公司名义实施的欺诈行为。
2025 年 11 月 26 日,泉州公司为追回 30 万美元货物损失、明确合法追责方向,通过国樽北京总部对接至希腊办公室。鉴于案件涉及中希波三国法域冲突、虚假主体身份核实、电放货物后债权保全三大核心难点,希腊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希波全球紧急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涉外商事争议解决团队、国樽波兰办公室成立专项办案组,由 2 名希腊本地执业律师、3 名北京市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及 2 名波兰本地执业律师组成,全权代理本案维权工作。
二、中希波三国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域证据构建与全球方案统筹、希腊办公室负责南欧本地司法落地与提货主体追责、波兰办公室负责中东欧主体背景调查与欺诈人员追踪" 的三级协同模式,各环节均形成书面成果与可追溯记录:
1、2025 年 11 月 26 日 - 12 月 2 日:多法域案件风险评估
北京总部:完成微信沟通记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海运提单、货物报关单、波兰公司官方核实说明等全部国内证据的初步梳理,出具《中国法下债权合法性评估报告》,确认泉州公司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债权金额准确,欺诈行为的侵权性质清晰。
希腊办公室:依托希腊工商登记系统、比雷埃夫斯港物流数据库及本地司法协作渠道,3 个工作日内核实希腊某公司的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近 6 个月银行账户流水及名下不动产、车辆线索,确认该公司为本次货物的唯一实际受益方,且其法定代表人账户与涉案欺诈人员存在多笔可疑资金往来关联。
波兰办公室:通过波兰国家法院登记处、企业信息查询系统及本地人力资源数据库,调取波兰某公司的完整工商档案、社保缴纳记录及员工名册,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100% 排除波兰公司的涉案责任;同时通过波兰警方协作渠道,初步锁定欺诈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在波居住地址及近期活动轨迹。
2、2025 年 12 月 3 日 - 12 月 10 日:跨境证据多法域认证与补强
北京总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全部电子数据进行哈希值校验与区块链时间戳固化,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电子证据公证书,确保证据在中国法院及国际仲裁机构的可采性。
希腊办公室:对接希腊公证协会与中国驻希腊大使馆,依据希腊《民事诉讼法》及《海牙认证公约》,对中国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完成领事认证与本地效力确认;同时调取比雷埃夫斯港的原始提货凭证、货代公司的电放指令签收记录及希腊海关的清关文件,补强货物交付与主体变更的关键证据链。
波兰办公室:对接波兰公证协会,对波兰某公司出具的主体核实说明、员工名册等文件进行本地公证,并完成中国驻波兰大使馆的领事认证,确保证据在中希两国法院均具备法律效力;同时调取欺诈人员在波兰的银行开户信息及出入境记录,为后续跨境追责提供财产线索。
3、2025 年 12 月 11 日 - 12 月 16 日:双重追责路径论证与法律文书拟定
联合办案组结合中希波三国法律及国际公约,论证形成 "先向希腊提货主体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同步由波兰办公室向欺诈个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的最优并行维权路径。三国律师共同起草中希波三语《法律意见书》,明确引用中国《民法典》、希腊《商法典》、波兰《民法典》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关条款,详细列明两类主体的法律责任及拒不履行将面临的财产保全、失信惩戒及跨境执行后果;同时完成希腊法院立案材料、波兰法院侵权诉讼材料及国际司法协助申请文件的全部拟定工作。
4、2025 年 12 月 17 日:案件结案与风险防控交付
泉州公司确认收到全部维权材料并认可维权方案后,联合办案组正式出具《案件结案报告》,同步交付《南欧及中东欧跨境贸易欺诈风险防控手册》,针对泉州公司后续欧洲业务提出 "交易主体尽调前置、电放提单审慎使用、定金条款强制约定" 三项核心建议,并为其开通国樽希腊、波兰办公室 24 小时紧急法律服务绿色通道。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系南欧及中东欧地区典型的跨境虚假主体贸易欺诈案件,其难点具有行业普遍性,国樽三国办公室凭借多法域专业能力与全球一体化资源网络,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跨境虚假主体穿透与追责难点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希腊《商法典》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波兰《民法典》第一百零三条关于冒用他人名义行为的责任条款
解决方案:建立 "工商信息核查 + 港口物流追溯 + 银行资金穿透 + 出入境轨迹追踪" 的四维调查体系,由国樽希腊、波兰办公室同步开展本地调查,精准区分 "个人欺诈行为" 与 "公司职务行为",通过资金往来记录锁定希腊提货主体与欺诈个人的关联关系,明确双重追责对象。
2、电放货物后债权保全困境
专业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七条、希腊《海商法》关于电放提单法律效力的规定
解决方案:通过固定电放指令的真实性、提货主体的实际受益事实,将已丧失的货物控制权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债权;同时由希腊办公室提前向希腊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预登记,冻结希腊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名下动产,防止其转移财产。
3、多法域证据效力认定难点
专业依据:中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希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波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海牙取证公约》
解决方案:采用 "中国公证 + 希腊领事认证 + 波兰领事认证 + 本地原始证据补强" 的四维认证模式,对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全过程进行固化,同时调取希腊、波兰本地官方机构出具的原始凭证,确保证据链在中希波三国法院及国际仲裁机构均具备完全法律效力。
4、无定金担保下的损失追偿难点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希腊《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波兰《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
解决方案:同时主张希腊提货主体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欺诈个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提高债务人的违约成本;依托国樽希腊、波兰办公室与本地执行机构的长期合作关系,提前排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线索,制定 "希腊快速执行 + 波兰跨境追偿" 的无缝衔接方案,最大限度保障债权实现。
5、多法域法律适用冲突难点
专业依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希腊《国际私法法典》、波兰《国际私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
解决方案:基于 "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货物交付地希腊的法律作为不当得利纠纷的准据法,选择侵权行为地波兰的法律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准据法,同时兼顾中国法律及 CISG 的通用条款,制定兼顾不同法域要求的并行维权策略,避免法律适用冲突导致的程序延误。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二)希腊及波兰法律
1、希腊《商法典》第一百零二条: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
2、希腊《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3、希腊《海商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电放提单与正本提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运人凭电放通知交付货物的,不承担责任。
4、波兰《民法典》第一百零三条:冒用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由行为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波兰《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九条: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第三十条: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第五十三条: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希腊、波兰办公室多年南欧及中东欧跨境法律服务经验,针对从事希腊、意大利、西班牙、波兰、捷克等欧洲国家贸易的中国企业,提出以下三点权威建议:
1、交易主体尽调前置:签订涉外合同前,务必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官方文件,通过国樽海外办公室或当地工商部门进行背景调查,核实对方主体资质及授权真实性,坚决杜绝与身份不明的个人或冒用他人名义的主体交易。
2、合同条款风险防控:明确约定不低于 30% 的定金比例,谨慎使用电放提单,如需变更提货主体或付款方式,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确认文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并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管辖,降低跨境维权的法律成本。
3、证据留存与及时维权:妥善保存所有交易记录,包括线上沟通记录、电子合同、物流提单、付款凭证、报关单等,建议每季度进行一次电子证据公证固化;发生跨境贸易纠纷后,应在 3 个月内委托具备多法域服务能力的律师团队介入,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债务人转移财产或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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