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 擘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引言
INTRODUCTION
进入2026年,几乎每一个人都能深刻感受到全球地缘政治经济格局正在持续经历着巨大变化,大国间的博弈日趋激烈,而这种博弈不可避免地延伸到法律领域。更准确地说,法律从未在博弈中缺席,它本就是国家间的重要攻防工具。正是在这一宏观背景下,外国法律与措施的“长臂管辖”或不当域外适用,已成为影响中国企业海外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风险源。笔者注意到,为了有效应对这一挑战,我国近年来加快了涉外法治体系的建设,系统性地构建了一系列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的法律工具。
一、首例阻断禁令及其意义
2026年5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依据《国家安全法》《对外关系法》《反外国制裁法》及其实施规定以及《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相关规定,发布了我国历史上的首例阻断禁令,禁令明确针对美国依据其国内法(如第13902号、第13846号行政令等),以“参与伊朗石油交易”为由,对包括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在内的五家中国企业所采取的单边制裁措施。这些措施具体表现为将被制裁企业列入美国财政部的“特别指定国民和被封锁人员”清单(SDN List)、冻结其在美国司法管辖范围内的资产以及禁止美国实体及个人与其进行交易等。毋庸讳言,美国实施的上述制裁措施将会对中国企业的利益造成极其沉重的打击。而商务部发布的禁令则明确要求对于上述美国相关制裁措施“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这一“三不”原则体现了中国阻断法律机制的核心,其意在于中国法域内直接剥夺相关外国法律措施的法律效力,为中国境内的实体遵守中国法律、抵制外国不当管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护。
笔者注意到,该禁令的发布距离我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国务院第835号令)的公布施行时间不长,该禁令体现了我国在反制外国不当域外管辖过程中的制度工具之间的衔接与落地正在加速,标志着相关工作已从宏观的规则构建阶段正式迈入了具体的个案适用实操阶段,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
长期以来,美国凭借其在全球金融和科技领域的霸权地位,频繁通过国内法对其他国家的实体和个人实施单边制裁和出口管制,形成了所谓的“长臂管辖”。而世界主要经济体之一的欧盟早在 1996 年就为应对美国的《赫尔姆斯-伯顿法》与《达马托-肯尼迪法》,出台了《关于免受第三国立法域外适用影响的保护条例》(俗称“《阻断法案》(Blocking Statute)”),开创了通过区域性立法阻断外国法律不当域外适用的先例。中国的阻断立法动因与欧盟类似,但面临的形势更为复杂和直接。特别是近年来,中美经贸摩擦加剧,美国将大量中国高科技企业、金融机构及个人列入各类制裁清单,不仅直接损害了中方利益,也迫使与中国有正常经贸往来的第三方国家和企业面临“选边站队”的压力。这种次级制裁(Secondary Sanctions)的滥用,严重违反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破坏了正常的国际经贸秩序。在此背景下,中国建立自己的阻断法律制度,既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迫切需要,也是保护本国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必然选择。
二、中国法下的“阻断工具箱”
笔者专门“盘点”了一下中国法律框架下的“阻断工具”,发现“工具箱”里主要由以下几部关键的法律、法规、规章构成,它们在法律位阶、适用场景和反制力度上各有侧重。
(一)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打开“工具箱”,首先跃入眼帘的就是《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简称“《阻断办法》”),其于2021年1月9日由商务部发布,是中国首部专门针对外国法律不当域外适用的部门规章,也是本次首例阻断禁令的直接法律依据,堪称中国“阻断工具”体系中的核心操作规程。其核心制度设计包括:
1. 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情形”。该条精准地指向了次级制裁等不当行为。
2. 报告义务:该办法设立了报告机制,要求中国公民、法人等在遇到外国法律与措施禁止或限制其与第三方正常经贸活动时,应在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该条实际上为政府启动评估程序提供了信息来源。
3. 评估与禁令发布:该办法设立了由商务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的“工作机制”,负责评估相关外国法律是否存在不当域外适用,如是,则由商务部在确认后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的阻断禁令。
4. 豁免制度:该办法也提供了灵活性,允许当事人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豁免遵守禁令,为企业在特定情况下规避巨大损失或履行特定国际义务提供了通道。
5. 司法救济(即“损害赔偿反向追偿”条款):该办法的第九条是其最具威慑力的条款之一,它规定了如果当事人遵守了阻断禁令所涵盖的外国法律,从而侵害了中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后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当事人赔偿损失。这一“反杀”机制极大地改变了第三方主体的成本计算模型,使得在中国境内配合外国制裁不再是“零成本”行为。而笔者认为该条款也将使得涉外企业的合规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合规分析中涉及的变量会更多,在合规中引入沙盘推演和博弈分析将成为常态。
(二)
《反外国制裁法》
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的《反外国制裁法》是国家层面反制外国制裁的根本大法,法律位阶高于《阻断办法》。从其内容来看,与《阻断办法》的“阻断”防御性质不同,《反外国制裁法》侧重于“反制”。其核心内容包括:
1. 反制措施清单: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将直接或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对华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或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2. 具体反制手段:列入清单的个人或组织将面临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查封扣押冻结其在我国境内财产、禁止或限制其与我国境内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等一系列严厉措施。
3. 广泛适用性:其反制对象不仅包括外国政府机构和个人,还可延伸至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以及其担任高管或实际控制的组织等,打击范围广。
显而易见的,《反外国制裁法》与《阻断办法》是中国“阻断工具箱”里的两件主要武器,发挥着攻防兼备的作用:当中国实体被直接制裁时,《反外国制裁法》可以用来发起对等报复制裁措施;当中国实体因与第三方交易而受到次级制裁威胁时,《阻断办法》则可以用来阻断该制裁在中国的法律效力。
(三)
《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
如前文所述,在我国首例阻断禁令发布前夕,国务院于2026年4月7日发布了《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国务院第835号令)。该《条例》是中国反制裁、反域外管辖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工具箱”里的《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办法》等法律形成制度合力,共同构建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三层级架构。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民事救济途径”与《阻断办法》第九条相呼应,规定了任何组织、个人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侵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四)
《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
《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于2020年9月19日施行,它是“工具箱”里的另一项重要的管理和威慑工具,主要针对的是在国际经贸活动中,对中国企业实施封锁、断供,或采取其他歧视性措施,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外国实体。一旦被列入清单,该实体将面临限制或禁止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限制或禁止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等多项限制性措施。该规定更侧重于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可以看作是对特定不友好商业行为的规制措施。
(五)
数据信息领域的“阻断工具”
在全球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核心战略资源。外国政府或司法机构通过其国内法,要求跨国公司提供其存储在中国境内的数据,这成为了“长臂管辖”在数据领域的体现。譬如,近年来美国通过《云法案》(CLOUD Act)等立法,建立了突破传统国际司法协助框架的“数据控制者标准”取证模式,该模式允许美国执法机构直接调取存储于美国境外、但由美国公司控制的数据,实质上构成了对别国司法主权和数据主权的侵犯。针对这一局面,世界主要经济体中的欧盟通过GDPR(《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法国通过《阻断法》(又称“封阻法令”)建立了针对外国不当数据调取的阻断机制,掀起了全球范围内的“数据主权保护”立法浪潮。而中国的“阻断工具”在这一领域也有所布局,通过《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的具体条款形成了一套对抗数据领域“长臂管辖”的“阻断工具”,共同构成了数据出境领域的“预设阻断墙”。
1. 《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该条规定,未经中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国境内的数据。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数据跨境调取的基本规则,即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调取中国境内数据必须经过中国主管机关批准。从立法功能和国际比较来看,该条可以视为中国版的“封阻法令”。并且,该条还与下文中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等规定相互呼应,形成了数据出境领域的多层次阻断机制。
2.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根据该条规定,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专门法律,将数据阻断机制纳入其中,体现了立法对个人信息这一特殊数据类型的高度重视,因为个人信息不仅涉及数据安全,更关乎公民隐私权等基本权利,需要更严格的保护标准。
3.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条
根据该条规定,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同意,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本法规定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外国提供证据材料和本法规定的协助。笔者认为,该条的内容发挥了双重阻断效果:⑴消极阻断:禁止外国机构未经同意在中国境内进行刑事诉讼活动;⑵积极控制:禁止中国境内组织和个人未经同意向外国提供证据材料。这种双重机制在立法上从正反两面确保了外国无法通过单边行动获取中国境内的数据证据。
三、挑战与影响
笔者认为,商务部首例阻断禁令的发布在“阻断工具”的法律适用上迈出了历史性一步,并且随着大国竞争加剧,“阻断工具”可能会迎来更多被“激活”的机会,而这一趋势将无可避免地带来实践中的巨大挑战与影响。
(一)
“阻断工具”本身面临的挑战
1. 执行与管辖上遭遇难题
毋庸置疑,阻断禁令的真正威力取决于其执行力。对于纯粹在中国境内运营的企业,中国政府拥有无可争议的管辖权。但对于大型跨国公司而言,其决策中枢、核心资产和主要市场往往位于海外。即便中国法院作出了巨额赔偿判决,如何跨境执行也困难重重。此外,这些公司可能宁愿选择承受在中国的损失(甚至退出中国市场),以保全其在全球(特别是美国)的更大利益。因此,“阻断工具”的实际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美两国以及相关企业之间复杂的利益博弈。
2. 法律细则与操作流程缺失
现有的《阻断办法》等法规提供了一个宏观框架,但在许多操作细节上仍有待明确。例如,企业如何具体履行报告义务、报告渠道是否畅通、评估“不当性”的具体量化标准如何确定、豁免申请的审批流程和标准如何确定等,都需要通过实施细则或指导案例来进一步细化,否则可能导致规则在应用中存在不确定性,影响其权威性和可预测性,无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
3. 国际承认与法律冲突
如前所述,中国的“阻断工具”在域外(尤其是在美国和其盟友的司法体系中)几乎不可能得到承认,外国法院很可能会将其视为一种“非市场”的政治干预或“恶意”立法,从而拒绝给予任何法律上的尊重,这使得企业在遵守中国的“阻断法”后,在海外的法律风险依然巨大,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的“两难困境”,只是将压力更多地转移到了企业身上。
(二)
企业合规面临的挑战
1. 合规成本显著增加
笔者认为,上文所述的法律环境的复杂化和冲突化将直接导致企业合规成本飙升,这不仅包括增设合规人员、聘请法律顾问、升级IT系统的直接财务成本,也包括因决策延迟、供应链重组、市场准入受限等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根据笔者观察,合规支出已成为跨国企业增长最快的成本之一,而世界主要经济体加大对于各自国内法体系内的“阻断工具”的设立与使用无疑将进一步推动这一趋势。
2. 双重/多重合规体系的构建要求
在可预见的未来,对于所有希望同时在中国和西方市场运营的企业而言,建立一个能够同时满足(或至少是有效管理)相互冲突的法律要求的双重甚至多重合规体系,将成为生存的必要条件。这意味着企业内部需要设立专门的团队,实时追踪不同法域的法律动态,进行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并制定在法律冲突下的应急预案。这将是一种全新的、更高维度的合规挑战,也将给所有合规工作人员提供更大的舞台。
四、结语
笔者判断,首例阻断禁令只是一个开始,未来中国“阻断工具”的完善和使用可能会趋于常态化、精细化,并与其他反制措施协同配合,形成更强大的法律威慑力。这不仅是中国应对外部挑战时必然的策略选择,更是中国推动现有国际经贸规则向更加公平合理方向演变的主动作为。而中国“阻断工具”的全面启动与适用无疑也将成为未来数年影响全球政治经济格局和国际法治走向的关键变量之一,所有国际活动参与者,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法律从业者,都必须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并作出深刻的战略调整。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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