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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地图|导航|乘车路线|律师会见

内黄县看守所地址:内黄县帝喾大道与南环路交叉口向西南500米转向西200米路北。

▼导航:内黄县公安局监所管理大队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内黄县客运站步行至北杨庄站乘坐内黄104路公交车到司杨庄站下车,向北行至帝喾大道与南环路交叉口向西南500米转向西200米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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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内黄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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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

“情节严重”是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情节要件。行为人虽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2.关于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属特别法的规定,其主体是具有土地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的是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职权;后者则属一般法的规定,其主体是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的是一般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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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适用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410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根据《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5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2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地10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内黄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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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3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410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亩以上;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40亩以上;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6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第1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0亩以上或者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20亩以上毁坏。

根据《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410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8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40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3)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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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收受贿赂又实施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受贿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受贿罪实行并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内黄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内黄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内黄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