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新业态下,涉AI、数字化等领域的司法裁判规则如何定?
“近年来,依托数据要素和信息技术支撑的新型网络犯罪,正在成为网络治理的重点难点。”在今日(28日)举办的一场上海高院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宇展介绍称,新型网络犯罪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此类案件犯罪隐蔽性强、作案形式多样、且数量呈上升趋势,需及时研究裁判规则。
一组官方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5年,上海法院审结各类网络犯罪案件3.2万余件,判处被告人5万余人;2024年审结案件数同比下降了15.42%,2025年审结案件数又同比下降了16.76%。其中,在网络犯罪覆盖的2个方面中,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传统犯罪案件数量(包括诈骗、盗窃、敲诈、勒索、涉黄、涉赌等、上下游关联及帮助犯罪)占总数91.7%,新型网络犯罪案件数量占总数8.3%。
新型网络犯罪呈现哪些特点?司法裁判规则如何体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胡亚斌表示,新型网络犯罪呈现3方面特点。第一,是各类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更改数据等犯罪行为正在威胁新兴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第二,是犯罪形态呈现出向民生领域加速渗透的态势,侵害了公民个人的权益。第三,是从单一技术越轨行为向结构化、产业化形态转变,形成了上下游分工明确、闭环运作的非法生态。
胡亚斌举例称,比如,一起“李某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法院认为,长期以来公众对个人信息认知停留在传统文本上,对token、cookies等技术参数相对陌生,被告人通过重打包正规APP植入恶意代码、诱骗用户扫描二维码安装,在用户不知情情况下窃取账号权限,用于直播间“刷人气”牟利,已构成犯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且属于共同犯罪,并判决被告5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该案件精准界分了token、cookies(可作为身份认证功能的核心特征,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范畴)等参数的法律属性,避免了将此类技术性数据排除在法律保护,彰显了刑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专门保护立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点评。
胡亚斌还举例称,再如,一起“徐某等非法经营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组织他人利用AI洗稿并提供有偿发布服务的行为严重扰乱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管理秩序,且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法院最终判决被告3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该案明确了利用AI技术进行洗稿所生成的‘伪原创’信息的法律属性。此类信息虽经算法重组,但其本质在于刻意隐匿或模糊信息来源,导致公众对信息真实性产生误解,具有扰乱信息网络秩序的实质危险性。”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孙万怀表示,技术工具的中立性并非刑事责任的当然阻却事由,刑法有必要也有能力穿透技术表象,依据行为的实质危害作出精准回应。
此外,胡亚斌还举例称,法院对一起“王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被告贩卖数字人民币账户等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进行了定性。他表示,当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新型“数字资产”已逐渐成为犯罪分子的新目标,该案明确了实名认证的数字人民币钱包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范畴,非法获取、贩卖钱包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方面,针对人工智能、虚拟货币等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法律适用性问题,上海法院在审判中注重区分技术创新和违法犯罪的界限,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为技术应用划定合法边界。另一方面,针对新型网络犯罪分工明确、涉案人员众多等特点,上海法院注重区分主观恶性、危害后果、情节轻重等,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王宇展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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