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成都市旅游市场整治“雷霆”行动工作部署,现公布近期查处的两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示警。
案例一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概要:2025年12月,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招徕旅游者时,对外宣传“九寨沟+黄龙+都江堰+熊猫乐园(高品质深度游5天4晚)”,并通过微信向消费者承诺“高端精品小团”服务标准。消费者基于此宣传报名参团,但实际接待标准为普通旅游大巴团队,住宿、用餐、车辆等均与宣传严重不符。该旅行社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6年3月,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10000元、对主要责任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雷霆”行动中治理“宣传注水、服务缩水”乱象的典型案例。部分旅行社利用线上沟通“打擦边球”,以“高品质”“精品小团”等模糊表述吸引游客,实际降级提供服务,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本案警示:旅游宣传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旅游者;无论违规手段如何隐蔽,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旅行社及直接责任人的双重责任。
案例二
成都乐途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违规及未支付导游服务费案
案情概要:2026年2月,成都乐途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设立的第一分公司、乐山分公司分别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未载明交通服务标准及九寨沟、黄龙、峨眉山、乐山等景区的统一安排游览时间。同月,该公司设立的第二分公司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安排导游张某提供服务,但行程中及结束后均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张某支付服务费。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2026年5月,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对该旅行社合并作出罚款70000元、对主要责任人胡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两个典型违法情形:一是签订旅游合同时故意省略交通标准、游览时间等法定必备条款,损害游客知情权与履约保障;二是长期或临时聘用导游后拖欠服务费,侵害导游合法劳动报酬权益。本案对旅行社和主要负责人实行“双罚”,释放出从严规范合同签订、全面保障导游权益的明确信号。所有旅游经营者须引以为戒:合同内容必须完整规范,导游报酬必须依法支付,任何环节的违规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将持续推进“雷霆”行动,对虚假宣传、合同违规、拖欠导游报酬等顽疾保持高压态势,切实维护成都旅游市场良好秩序。
原文来源:文旅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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