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对因厌世在网络相识的情侣相约烧炭自杀,结果男方不幸身亡,幸存的女方朱玲因为主动实施了封窗、点炭等协助行为,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朱玲和她的男友都是因为生活不顺产生了厌世情绪,两人在网络上相识后,曾经在2023年相约跳海自杀,幸好当时被路过的好心人及时发现并劝返。但遗憾的是,这次获救并没有让他们打消轻生的念头。同年9月,两人同居之后再次策划了自杀。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这次自杀的所有准备工作几乎都是由朱玲亲手完成的。她购买了木炭和密封用的胶带,亲手将家中的门窗全部封死,然后点燃了炭盆。之后,两人一起服用了安眠药,又喝了酒,等待死亡降临。然而第二天,朱玲意外醒了过来,发现男友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惊慌失措之下,她拨打120急救电话时还谎称男友是喝醉酒昏迷了,但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确认男方已经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最终,厦门当地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朱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这个判决结果公布后,立刻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很多网友都感到不解:明明是两个人约好一起死的,女方自己也差点丢了性命,为什么最后还要坐牢?对此,法院也给出了明确的判决逻辑,核心有三点:
第一,朱玲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单纯“相约自杀”的范畴。她购买工具、密封门窗、点燃炭盆的行为,是直接导致男方死亡的实行行为,对死亡结果起到了关键的促成作用。
第二,法律明确规定生命权是公民最高的权利,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处分包括自己和他人的。因此,任何形式的自杀协议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协助他人自杀,本质上就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第三,法院之所以在法定刑以下从轻处罚,已经考虑到了案件的特殊性。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量刑范围是3到10年有期徒刑。因为本案确实是双方自愿相约,没有强迫和诱骗的情节,而且朱玲事后有自首认罪的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所以最终判处了2年有期徒刑。
为了让大家更清楚地了解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责任划分,我也整理了几个类似的案例。司法机关主要是根据行为和死亡结果的关联性来判定责任:
如果一方提供了物质帮助,比如买炭、递药、绑绳子,或者中途自己反悔了,却没有阻止同伴,也没有报警求救,那么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比如之前有一个案例,一对情侣相约烧炭,男生中途后悔自己跑了,但没有救女生也没有报警,最后女生死亡,男生被判了7年有期徒刑。
如果只是发现他人自杀后没有及时施救,一般只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如有一对夫妻吵架后,丈夫上吊自杀,妻子发现后没有及时救助,最后被判赔偿14.6万元,但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如果一方完全无法预见对方的自杀行为,并且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那么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比如辽宁有一对情侣发生争执,女方突然拿刀自刺身亡,男方因为无法预见,并且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最终被判无罪。
在这里,我也要特别提醒所有网友,以下这些行为都有可能触犯刑法,千万不要触碰:第一,为他人自杀提供任何物质帮助,包括购买工具、布置现场;第二,长期怂恿或者胁迫他人自杀;第三,发现他人有自杀行为时,有能力救助却不救助。
如果你或者身边的人正在经历心理危机,感到撑不下去了,请一定要寻求专业的帮助,千万不要走极端。生命只有一次,没有什么坎是过不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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