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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回顾】

郭先生、苏女士二人对樊先生享有 610 万元巨额合法债权,案件经法院二审判决生效后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但樊先生名下没有任何可执行财产,欠款始终分文未还。

郭先生、苏女士在调取财产线索时发现,樊先生明知自身身负巨额债务、欠款尚未结清,私自将名下一号房屋转让并过户给杨先生。双方在不动产中心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格仅为 40 万元。这套 70 余平的回迁房,市场价值远不止于此,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

房屋过户到杨先生名下后,对方很快在房屋上办理了 150 万元高额抵押,直接限制了房屋处置,导致法院无法查封执行,郭先生、苏女士的债权难以实现。为此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此次房屋交易、恢复产权登记、解除抵押,并由对方承担全部诉讼及维权费用。

【双方答辩】

樊先生辩称,合同标注 40 万元只是为了规避税费,房屋实际成交价为 130 万元,收到的房款也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并不存在恶意逃债的行为。

杨先生辩称,自己确实出资 130 万元购买房屋,属于正常房产交易,并不知晓樊先生的债务问题,是善意购房人,这份买卖合同不应当被撤销。

【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核查资金流水与全部交易记录后,查实案件关键真相:

1、所谓 130 万元购房款,只是关联人员之间的闭环走账,属于虚假流水,杨先生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项;

2、备案成交价格远低于同期市场正常价位,属于典型的低价转移财产;

3、樊先生在债务进入执行阶段前夕转让房产,主观上逃避债务的意图十分明确;

4、房屋完成过户后立即办理抵押,目的就是阻碍法院执行,逃避债务清偿。

【最终判决结果】

1、依法撤销樊先生与杨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本次房产交易自始无效;

2、樊先生承担郭先生、苏女士维权产生的律师费 5 万元;

3、涉案房屋目前设有第三方抵押,本案暂不支持恢复过户,抵押及后续过户相关问题,当事人可另行起诉处理。

【核心裁判理由】

1、虚假交易本质是恶意转移资产

整套转账流程只是账面走账,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行为,债务人此举就是为了转移名下资产、规避法院执行。

2、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身负到期巨额债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房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

3、房屋抵押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另案解决

案涉房屋后续办理的抵押牵扯案外人利益,无法在本次撤销权诉讼中一并处理,当事人可另行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4、维权必要费用,由逃债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合理开支,按照法律规定,全部由债务人樊先生承担。

【律师普法干货】

1、欠债后通过低价卖房、过户、抵押等方式转移资产逃债,债权人都可以起诉撤销相关交易,追回财产。

2、房产交易签订阴阳合同用来避税,本身存在法律风险,一旦牵扯债务纠纷,低价备案合同会成为恶意转移财产的有力证据。

3、遇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可重点核查其名下房产、车辆的过户、抵押记录,恶意处置资产的行为均可依法追责。

4、债权人成功撤销恶意逃债交易后,维权产生的各项费用,都由恶意逃债的债务人承担。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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