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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拆迁房纠纷|户口在内、属于被安置人,离婚后还能要回房屋居住权吗?法院判了
案例导读
很多夫妻离婚时会遇到一个棘手问题:婚后家里老宅拆迁,分到多套回迁安置房,但房屋暂时没有房产证,离婚时法院通常不予分割。
一旦双方离婚、一方搬离住所,极易面临无房可住的困境。不少人会被对方抗辩:房子是对方婚前老宅拆迁所得、有父母份额,另一方无权居住。
那么户口在册、属于官方认定的被安置人,离婚后到底有没有房屋居住使用权?今天这起北京真实判例,给出了明确答案,彻底说清回迁房居住权的认定规则!
案情回顾
当事人陆女士与方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一子方小宇。2007年二人登记结婚,2021年经法院二审判决正式离婚,离婚诉讼中,因涉案回迁房涉及多人权益、尚未办理产权证,法院未对两套拆迁安置房进行分割处理。
案涉拆迁老宅为方先生婚前租赁的集体房屋,2012年该房屋纳入拆迁腾退范围。根据官方拆迁安置政策、腾退协议备案信息,本次拆迁合法被安置人共3人:方先生、陆女士、婚生子方小宇,每人享有50平方米回迁安置指标。
本次拆迁共分得两套回迁安置房:一号房屋(大三居)、二号房屋(两居),购房款全部从拆迁补偿款中抵扣。
房屋交付后,一号房屋由方先生及其家人共同居住,二号房屋一直由方先生对外出租、收取租金。2017年,陆女士与方先生分居后搬离房屋,一直无固定住所居住。
离婚后,陆女士为保障自身居住权益,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作为合法被安置人,依法享有二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被告核心抗辩理由
庭审中,方先生、方小宇坚决不同意陆女士的诉求,核心抗辩理由如下:
1、案涉回迁房来源于方先生婚前个人租赁房屋拆迁,属于婚前财产衍生利益,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2、拆迁房屋由方先生父母出资修建、购置,两套安置房包含案外人(方先生父母)的财产份额,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3、房屋涉及多人权益,应当先进行分家析产,确认夫妻二人具体份额后,才能判定居住权,陆女士直接主张居住使用权没有依据。
法院审理核心观点
法院结合拆迁政策、安置协议、庭审证据,逐一驳回被告抗辩,明确裁判逻辑:
1、陆女士属于法定合法被安置人,享有专属安置权益
根据本次拆迁腾退备案材料、人口确认表、安置方案,陆女士是官方明确登记的被安置人口,依法享有每人50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指标,该权益是法律赋予的专属居住利益,受法律保护。
2、方先生父母不属于本次拆迁被安置人
本次拆迁安置人口仅为夫妻二人及婚生子三人,方先生父母不在安置名单内,且已享受过其他拆迁安置待遇。被告主张房屋包含其父母份额,无任何事实与政策依据。
3、未办证、未分割不影响居住权认定
涉案房屋虽未办理产权证书、离婚时未完成分割,但不影响被安置人合法居住使用权的独立享有。陆女士无固定居所,基于自身专属拆迁安置权益,主张二号房屋居住使用权,合法合理。
最终判决结果
陆女士依法享有二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普法干货|离婚拆迁房居住权核心规则
✅ 1、是否有居住权,看“拆迁安置名单”,不看房屋婚前归属
即便拆迁老宅是对方婚前财产,只要婚后拆迁、本人在在册安置人口内,就享有专属安置面积和居住权益,离婚后依然可以主张合法居住权。
✅ 未办证回迁房,离婚时可单独起诉确认居住权
无产权证的回迁房,离婚诉讼中法院一般不分割产权,但当事人可以单独起诉,依法确认自己的居住使用权,解决无房居住的困境。
✅ 亲属口头主张共有份额,无备案依据不被法院认可
对方以房屋有父母出资、家庭共有为由抗辩,若无官方拆迁安置备案佐证,仅仅依靠村委会证明、口头陈述,法院不予采信。
✅ 安置指标是个人专属权益,受法律保护
拆迁按人头分配的安置面积、居住权益,属于个人专属合法利益,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解除而消失,任何人无权剥夺。
案例总结
回迁房的居住权益,核心依据是拆迁安置人口身份,而非房屋原始归属。只要是官方登记的合法被安置人,即便房屋是对方婚前老宅拆迁所得、暂时无房产证、双方已经离婚,依然依法享有房屋居住使用权,有效解决离婚后无居所的难题。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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